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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辑查字[2021]0005号 魏华锋,男, ,中国国籍,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杨兆福,男,出生日期: 1,中国国籍,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2020年10月11日,当事人魏华作为货主同境外俄罗斯籍人员廖沙(音译)商定将4块黄金 共1708克由俄罗斯火车司机携带入境并扔到铁道线旁边。当天当事人魏华锋锋指使另一当事人 杨兆福在满洲里市套娃广场南侧公路桥下铁道线旁,取走4块黄金(1708克)时,被铁路公安 民警抓获。经价值评估,涉案4块黄金价值为57.7337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抓获经过、转账记录、鉴定意见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二人的行为构成走 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魏华锋,没收共同走私进境的黄金1708克; 2、对杨兆福,没收共同走私进境的黄金1708克并处罚款3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 2021年0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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