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以下称英方)关于英国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英国宠物食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关于英国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英方批准注册并合法生产;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接受英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加工持续符合英方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因发生安全卫生问题受到限制;

  (四)经英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来源动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为反刍动物(乳和乳制品为原料时除外)和水生哺乳动物;

  (二)不得为非法猎杀或者非法捕捞来源的动物;

  (三)不得为因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

  (四)不得为因控制或者扑灭动物疫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者扑杀的动物;

  (五)陆生动物须在英方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没有可通过产品传播给动物或人的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五、原料要求

  (一)经英方安全卫生监测检测合格,符合英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要求,适合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二)动物源性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含有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未受到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的污染(乳和乳制品除外);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相关疫病非疫区:如偶蹄动物源性原料来自口蹄疫非疫区,猪源性原料来自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的非疫区;

  3.来自于英国以外国家的动物源性原料,应为合法进口,经英方检验检疫合格,合法使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4.水产原料来源于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以及在生产供人类消费的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原料来源动物无传染病症状。

  (三)植物源性原料不含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六、生产加工要求

  (一)生产企业按照英方批准或者认可的卫生管理体系组织生产,对生产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

  (二)英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加工进行日常监管,确保生产加工过程持续符合英方和企业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三)罐装宠物食品应使用F0值不低于3.0的热处理方法进行商业无菌加工。

  (四)膨化干制宠物食品应至少经过中心温度90℃以上膨化干燥加工,或者经中方评估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加工,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五)其他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中心温度90℃以上的热处理,或英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处理,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六)生产过程按照卫生管理体系有关要求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未经批准原料成分、异物等污染。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包装材料是全新、洁净的,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

  (二)包装加施中文标签,标签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

  (三)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四)宠物食品存储和运输过程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受到污染。

  八、产品要求

  (一)允许在英国自由销售并具有完备的可追溯性;

  (二)不含中国或英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三)没有受到未经批准的生产原料或者成分污染;

  (四)不含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和英国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罐装宠物食品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2.非罐装宠物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沙门氏菌:25克中未检出: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科:在1克中n =5, c=2, m=10, M=300;

  其中:

  n = 检测的样本数量;

  c = 细菌数量位于m 和 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 = 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 = 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九、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应由英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由中文或者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十、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英国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来自非注册登记英国生产企业的;货证不符的;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2.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宠物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4.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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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230 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 中方)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 (以下称英方)关于英国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 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英国宠物食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 例; — 1 —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 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关于英国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 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 猫)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英方批准注册并合法生产;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 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接受英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加工持续符合英方 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因发生安全卫生问题受到限制; (四)经英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来源动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为反刍动物(乳和乳制品为原料时除外)和水生 哺乳动物; (二)不得为非法猎杀或者非法捕捞来源的动物; (三)不得为因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 (四)不得为因控制或者扑灭动物疫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者 — 2 — 扑杀的动物; (五)陆生动物须在英方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前、 宰后检验,没有可通过产品传播给动物或人的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五、原料要求 (一)经英方安全卫生监测检测合格,符合英国有关法律法 规和安全卫生要求,适合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二)动物源性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含有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未受到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的 污染(乳和乳制品除外);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相关疫 病非疫区:如偶蹄动物源性原料来自口蹄疫非疫区,猪源性原料 来自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的非疫区; 3.来自于英国以外国家的动物源性原料,应为合法进口,经 英方检验检疫合格,合法使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4.水产原料来源于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以及在生 产供人类消费的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原料来源动物无传染 病症状。 (三)植物源性原料不含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六、生产加工要求 (一)生产企业按照英方批准或者认可的卫生管理体系组织 生产,对生产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 (二)英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加工进行日常监管,确 — 3 — 保生产加工过程持续符合英方和企业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三)罐装宠物食品应使用 F0 值不低于 3.0 的热处理方法进 行商业无菌加工。 (四)膨化干制宠物食品应至少经过中心温度 90℃以上膨化 干燥加工,或者经中方评估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加工,以确保消 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五)其他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中心温度 90℃以上的热处 理,或英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处理,以确保消除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六)生产过程按照卫生管理体系有关要求采取了有效措施, 避免未经批准原料成分、异物等污染。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包装材料是全新、洁净的,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 不易破损。 (二)包装加施中文标签,标签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 定》要求。 (三)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并 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 物食用”中文字样。 (四)宠物食品存储和运输过程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受到污 染。 八、产品要求 — 4 — (一)允许在英国自由销售并具有完备的可追溯性; (二)不含中国或英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三)没有受到未经批准的生产原料或者成分污染; (四)不含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和英国 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 5 个样品进行检测,检 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罐装宠物食品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2.非罐装宠物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沙门氏菌:25 克中未检出: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科:在 1 克中 n =5, c=2, m=10, M=300; 其中: n = 检测的样本数量; c = 细菌数量位于 m 和 M 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 的细菌数量为 m 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 = 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 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 = 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 数量为 M 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九、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应由英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 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由中文或者 — 5 — 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十、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 的产品除外);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 告要求,对英国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无有效的卫生证 书的;来自非注册登记英国生产企业的;货证不符的;检出未经 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 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标签不符合标准且 无法更正的。 2.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宠物饲料卫生标准 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 — 6 — 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 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4.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 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11 月 26 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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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  第230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以下称英方)关于英国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英国宠物食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关于英国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英方批准注册并合法生产;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接受英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加工持续符合英方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因发生安全卫生问题受到限制;

(四)经英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来源动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为反刍动物(乳和乳制品为原料时除外)和水生哺乳动物;

(二)不得为非法猎杀或者非法捕捞来源的动物;

(三)不得为因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

(四)不得为因控制或者扑灭动物疫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者扑杀的动物;

(五)陆生动物须在英方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没有可通过产品传播给动物或人的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五、原料要求

(一)经英方安全卫生监测检测合格,符合英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要求,适合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二)动物源性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含有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未受到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的污染(乳和乳制品除外);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相关疫病非疫区:如偶蹄动物源性原料来自口蹄疫非疫区,猪源性原料来自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的非疫区;

3.来自于英国以外国家的动物源性原料,应为合法进口,经英方检验检疫合格,合法使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4.水产原料来源于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以及在生产供人类消费的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原料来源动物无传染病症状。

(三)植物源性原料不含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六、生产加工要求

(一)生产企业按照英方批准或者认可的卫生管理体系组织生产,对生产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

(二)英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加工进行日常监管,确保生产加工过程持续符合英方和企业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三)罐装宠物食品应使用F0值不低于3.0的热处理方法进行商业无菌加工。

(四)膨化干制宠物食品应至少经过中心温度90℃以上膨化干燥加工,或者经中方评估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加工,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五)其他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中心温度90℃以上的热处理,或英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处理,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六)生产过程按照卫生管理体系有关要求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未经批准原料成分、异物等污染。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包装材料是全新、洁净的,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

(二)包装加施中文标签,标签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

(三)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四)宠物食品存储和运输过程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受到污染。

八、产品要求

(一)允许在英国自由销售并具有完备的可追溯性;

(二)不含中国或英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三)没有受到未经批准的生产原料或者成分污染;

(四)不含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和英国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罐装宠物食品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2.非罐装宠物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沙门氏菌:25克中未检出: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科:在1克中n =5, c=2, m=10, M=300;

其中:

n = 检测的样本数量;

c = 细菌数量位于m 和 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 = 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 = 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九、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应由英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由中文或者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十、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英国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来自非注册登记英国生产企业的;货证不符的;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2.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宠物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4.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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