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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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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质针织汗布等;备案成品:毛制男士夹克、毛制男士长裤等。 因客户急于获取其订单涉及产品,2019年10月10日,客户直接 将料件羊毛梭织面料396.2米快递至当事人,当事人未能按来料 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 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第十九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 1、查问笔录 2、检查记录 3、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4、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5、生产领料单、工艺单等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相 关证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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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关(违)字[2021]0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傲饰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年 企业代码:3709952494 地址: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当事人山东傲饰服饰有限公司2019年2月15日向泰安海关 申请备案B43309150009号手册,备案料件为:全毛精梳机织面 料和化纤鹿皮绒面料;备案成品:毛制男士西服上衣。2019年4 月份,当事人国外客户要求其尽快出口手册项下产品,并通过快 件贸易方式发运部分料件化纤鹿皮绒面料约623米,导致当事人 无法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向泰安海关申请备案 B433019A0011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为:棉质针织汗布、 棉粘麻面料和全毛精梳机织面料等;备案成品:毛制男士西服上 衣、棉制男士西服上衣和毛制男士长裤。2019年7月2日,当事 人由西北物流园区申报进口棉质针织汗布430米,后与客户协商 沟通中发现此面料少发运48.5米,经与客户沟通协商,由客户直 接将少发运的48.5米面料快递至当事人,当事人未能按来料加工 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向泰安海关申请备案 B433019A0029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为:羊毛梭织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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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关(绳违)字[2021]0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傲饰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年 企业代码:3709952494 地址: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当事人山东傲饰服饰有限公司2019年2月15日向泰安海关 申请备案B43309150009号手册,备案料件为:全毛精梳机织面 料和化纤鹿皮绒面料;备案成品:毛制男士西服上衣。2019年4 月份,当事人国外客户要求其尽快出口手册项下产品,并通过快 件贸易方式发运部分料件化纤鹿皮绒面料约623米,导致当事人 无法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向泰安海关申请备案 B433019A0011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为:棉质针织汗布、 棉粘麻面料和全毛精梳机织面料等;备案成品:毛制男士西服上 衣、棉制男士西服上衣和毛制男士长裤。2019年7月2日,当事 人由西北物流园区申报进口棉质针织汗布430米,后与客户协商 沟通中发现此面料少发运48.5米,经与客户沟通协商,由客户直 接将少发运的48.5米面料快递至当事人,当事人未能按来料加工 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向泰安海关申请备案 B433019A0029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为:羊毛梭织面料、 棉质针织汗布等;备案成品:毛制男士夹克、毛制男士长裤等。 因客户急于获取其订单涉及产品,2019年10月10日,客户直接 将料件羊毛梭织面料396.2米快递至当事人,当事人未能按来料 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 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第十九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 1、查问笔录 2、检查记录 3、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4、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5、生产领料单、工艺单等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相 关证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茶 东 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