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桃仙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69号
当事人: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49-1号
经查,2019年11月12日,当事人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转关货物承运人,持《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预录入号1908079999500342,运单号88035885474,共计8件,165KG)和《物流放行通知》,及货物清单,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当事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经营仓储业务的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监管仓库,办理运单号88035885474的进口转关货物提取手续。当事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批进口转关货物交付当事人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并监督其装入海关监管车(车辆牌照:辽AL1052)。
2019年11月12日,当事人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运单号88035885474项下的进口转关货物提取后运至沈阳邮局海关监管仓库并办理入库手续,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快件申报系统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于2019年12月16日缴纳全部进口税款6115.63元人民币,该批货物已放行。
经沈阳桃仙机场海关计核,上述运单号88035885474项下的进口转关货物价值37699.48元人民币,无漏缴税款。
以上事实有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复印件、出库登记本复印件、物流放行通知复印件、运单复印件、海关通关管理系统截屏图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统计系统截屏图片、转关单人工审核登记表复印件、海关入库登记簿复印件、B类快件报关单复印件、海关进口物品进口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12月27日,沈阳桃仙机场海关向上述两当事人送达了沈机关告字〔2019〕0037、0038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沈阳桃仙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经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沈阳桃仙机场海关决定变更原处理意见,并重新制作沈机关缉告字〔2020〕18、19号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上述两当事人。
当事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240-38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交付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3700元人民币。
当事人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240-4号)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37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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