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等3部文件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修改为“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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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 年 第 123 号 为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海关总署决 定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03 号等 3 部文件进行修改,具体 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03 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 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 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 12 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 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修改为“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 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7 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 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 1 — 将第七条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 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 12 号)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属于 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8 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 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 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 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 12 号)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 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 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7 日 — 2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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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年  第123号

 

为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等3部文件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修改为“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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