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8〕10号
当事人:中国辽化联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134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18年4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便携式气体检测仪47台(报关单号为080120181018003245、080120181018003252),当事人申报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税则号列为9027809900(关税税率0%),实际应申报税则号列为90271000(关税税率5%)。
经沈阳海关计核,当事人申报进口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造成漏缴税款19796.87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进口合同、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涉案货物照片、《沈阳海关办理违规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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