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1—6)予以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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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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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第170号 |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专用缴款书
2.海关税额确认书
3.海关税款限期缴纳通知书
4.海关责令担保通知书
5.退税申请书
6.收入退还书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6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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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XX(隶属)海关责令担保通知书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按照(报关单编号: )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确定为人民币 元。逾期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冻结你单位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二)查封、扣押你单位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互联网邮箱为 。
特此通知。
(海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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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退税申请书
编号:
XX(隶属)海关:
因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进(出)口的货物(报关单编号: )多缴纳 税 元, 税 元, 税 元。现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和其所产生的利息,请予核准。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和行号:
收款银行账号:
兹声明向海关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退还的税款未在税务部门抵扣且未办理出口退税,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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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XX(隶属)海关税款限期缴纳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海关专用缴款书号码为 的税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自今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海关将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互联网邮箱为 。
特此通知。
(海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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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隶属)海关税额确认书
(补征税款)
编号:
:
经审核,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进(出)口的货物(报关单编号: )已申报并缴纳的税额与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不一致,少(漏)缴纳 税 元、 税 元、 税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上述税款予以补征。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税额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税款;未按期缴纳的,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收到本税额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互联网邮箱为 。
(海关签章)
年 月 日
XX(隶属)海关税额确认书
(追征税款)
编号:
:
经审核,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进(出)口的货物(报关单编号: )已申报并缴纳的税额与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不一致,少(漏)缴纳 税 元、 税 元、 税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上述税款予以追征,并自你单位缴纳税款(货物放行、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税额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收到本税额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互联网邮箱为 。
(海关签章)
年 月 日
XX(隶属)海关税额确认书
(退还税款)
编号:
:
经审核,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进(出)口的货物(报关单编号: )已申报并缴纳的税额与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不一致,多缴纳 税 元、 税3 元、 税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上述税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予以退还,请你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收到本税额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互联网邮箱为 。
(海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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