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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东营远见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罚款7.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济南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 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0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和国 二0 六年九月一九日 海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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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关违字[2016]4号 当事人:东营远见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王滨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3705963570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7号502 当事人自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3月17日在东营港东营港 区万通码头海关监管场所内提取海关放行的报关单 435020151507013440项下的4597吨朝鲜无烟煤时,未经海关许 可,擅自提取了海关责令退运的报关单435020151507013441项下 的1898.52吨朝鲜无烟煤。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又将上述擅 自提取的朝鲜无烟煤全部运回了东营港东营港区万通码头海关 监管场所,恢复了海关监管。经计核,上述擅自提取的1898.52 共 吨朝鲜无烟煤,共价值人民币642220.69元。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复印 C 件、万通码头靠泊计划申请表复印件、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 东营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复印件、东营检验检疫局 关于商请协助禁止进口无烟煤的函复印件、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复验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复验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检疫处理 通知书复印件、首次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煤炭购销合同复印件、 情况说明、地磅汇总表及过磅单复印件、查问笔录等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