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关处罚字〔2018〕0007号
当事人: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利福
海关编码:1303961494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栢新庄村西
2018年4月28日,当事人单位向秦皇岛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冻煮虾夷贝,报关单号:040220181028002668,手册号:C04028150148,申报毛重49151千克。经海关查验,实际毛重为54060千克。
以上行为有现场查验记录、04022018102800266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为证。
你公司进口货物重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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