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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聊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关违字[2020]0002号 当事人:聊城科玛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714965210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地址:聊城市中华路东黄河路南 当事人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票刮刀片等商品 ,报关单号分别为425820180000034537、422720180000657800、223320180002173772、 422720190000004532,申报商品编码为8439990000,申报货值合计人民币738021.19元,因国家出 口退税率调整,申报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7%、16%、16%、16%。经核,上述货物商品编码应归 入8208900000项下,出口退税率按国家调整后实际分别为5%、9%、13%、13%。当事人的上述 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材料、稽查结论、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