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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济南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 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月十日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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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关违字[2016]5号 当事人: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港航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王军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无 地址:东营市东营港管委会办公楼710室 当事人自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3月17日在其经营管理的 东营港东营港区万通码头海关监管场所内,未经海关许可,擅自 将海关责令退运的报关单435020151507013441项下的1898.52吨 朝鲜无烟煤交付给了货主东营远见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计 核,上述擅自交付的1898.52吨朝鲜无烟煤,共价值人民币 642220.69元。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复印件、万 通码头靠泊计划申请表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东营海关港口进 共和 口货物放行通知单复印件、东营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 书复印件、地磅汇总表及过磅单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港航有限公司罚款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