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8〕11号

当事人:派克埃迪亚流体连接件(沈阳)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胡路8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钢丝螺旋护套,共涉及13票报关单(报关单号为090820161080054433、090820161080056765、091020161100099551、091020171100027671、090820171080

-026446、090820171080045314、091020171100094712、090

-820171080074143、090820171080079683、09082017108010

-2647、090820171080112748、090820181080004863、090820

-181080034364),当事人申报上述货物的税则号列为72172000 (关税税率8%),实际应申报的税则号列为73262010(关税税率10%)。

经沈阳海关计核,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造成漏缴税款6917.67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进口商品委托代理合同、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涉案货物照片、《沈阳海关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