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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寸 民共 华人 寶 二0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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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进出口活 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发现当事单位无法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材 料。2020年9月1日,牡丹江海关对当事单位下达《限期改正 通知书》,要求在3日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当事单位在规 定改正期限内未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有牡丹江海关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检查 记录,当事单位的证照资料及其情况说明,当事单位出口报关单 三份,当事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决定对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 决定对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