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海关总署优化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现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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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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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257 号 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海关总署优化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 疫监管措施,现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 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44号同 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 — 1 — 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海关总署 2025 年 12 月 29 日 — 2 —
202512301425024105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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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

及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类别

范     围

风险级别

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动

物

源

性

饲

料

饵料用活动物

Ⅰ级

进口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口后的隔离、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陆生动物产品

Ⅰ级

进口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

Ⅲ级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

鱼粉、鱼油、水产品渣粉、乳粉、乳清粉、明胶

Ⅲ级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其他

Ⅱ级

进口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宠物食品和咬胶

生的宠物食品

Ⅰ级

进口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罐头类

Ⅲ级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其他

Ⅱ级

进口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植

物

源

性

饲

料

饲料粮谷类

Ⅰ级

进口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饲料用草籽

Ⅰ级

进口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饲草类

Ⅲ级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加工植物蛋白、

糠麸饼粕渣类

原料小麦来自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CK)疫区,进口前未实施有效除害处理的麦麸

Ⅱ级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原料小麦来自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CK)疫区,进口前已实施有效除害处理的麦麸

Ⅲ级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其他

Ⅲ级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青贮料

Ⅲ级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植物粉类

Ⅲ级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

Ⅱ级

进口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饲料添加剂

含动物源性成份

Ⅲ级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不含动物源性成分但含植物源性成份

按所含的植物源性成份分级

参照对应植物源性成份的监管方式。

其他

Ⅳ级

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含动物源性成份

Ⅱ级

进口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不含动物源性成分但含植物源性成份

按所含的植物源性成份分级

参照对应植物源性成份的监管方式。

其他

Ⅳ级

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注:1.对于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检验检疫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要求。

    2.对于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需实施检疫准入、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海关总署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信息并实施动态管理。

 

20251230142531330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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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  第257号

 

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海关总署优化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现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

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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