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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关检罚字[2020]00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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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关检罚字(2020)0014号 当事人:杭州可菲克化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9518833R 法定代表人:吴践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西港新界3幢9层902、903室 联系电话:13429601098 2019年9月16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一批危险化学品2,4-二氯苯酚,数量20000千克,共80 中天监公公公会公话8八八法八21五100为0要 目的地为临汾市。2019年10月24日,当事人告知临汾海关该批货物目的地是临汾市洪洞县,货物 已运到加工厂,在此之前,当事人未联系临汾海关进行目的地检验。在2019年10月25日临汾海 关到加工厂查看时,发现该批货物未经海关检验已被使用,只余4桶。经核实,当事人未经检验擅 自使用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 以上行为有1、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原始记录;2、2019.10.25货物现场情况照片;3、山西 鹏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2019.10.25);4、山西鹏岳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矿产品 购销合同、入库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5、山西鹏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2020.3.20)和连云港市亚晖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产品发货单复印件;6、杭州可菲克化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杭州可菲克化学有限公 司提供的情况说明(2019.11.26);8、杭州可菲克化学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2020.1.10); 9、杭州可菲克化学有限公司内销合同复印件;10、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及单一窗口系统截 图复印件;11、杭州可菲克化学有限公司的425820191000214421号报关单及相关合同、发票、装 箱单、质量证明、符合性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信息公示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复 印件;12、杭州可菲克化学有限公司提供的20吨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关税、 公公公公公中公公公公公院话1800000用生 eciq系统工作流程截图复印件;14、询问笔录为证。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 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953.6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夏机国临院 (印章) 1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