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关缉查字〔2020〕0007号
当事人:绥芬河市巨辰经贸有限公司
地 址:绥芬河市老城区301国道南,青云路西3层01
当事人:柴永刚
地 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东渝花园1号楼11单元702
2019年8月9日,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绥芬河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区监管仓库查获一车由俄罗斯进口的酸奶制品,经清点该车酸奶制品数量为9000联(每联16盒),共计144000盒。该车酸奶制品是绥芬河市巨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辰公司)在俄罗斯委托俄罗斯卡宾娜有限公司购买,于2019年8月8日在绥芬河口岸通过当事人柴永刚提供虚假的边民互市贸易申报单等材料,将整车货物分散给十几个到数十个边民,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应税方式进口的货物伪装成通过互市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伪报贸易方式偷逃税款走私。
2019年10月24日,经哈尔滨海关关税处计核,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9.609798万元,涉嫌偷逃税款为人民币7.195181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扣留货物相关手续及涉案货物入库单、当事人查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证照复印件、边民互市贸易出区商品海关申报单、涉案货物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之规定,绥芬河市巨辰经贸有限公司以伪报贸易方式进口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偷逃进口应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柴永刚为走私人绥芬河市巨辰经贸有限公司的走私行为提供方便的行为应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涉案酸奶制品144000盒;
2、科处绥芬河市巨辰经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3、科处柴永刚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哈尔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牡丹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3月24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