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关缉违字【2021】1号

当事人:锦州中理物流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2107980278 

地     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朱口村                             

  当事人锦州中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在锦州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法定代表人信息由郭军变更为尹鸿军。发生变更后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就上述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到海关进行变更。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情况查询卡、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