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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 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共 六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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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潍坊国泰纺织有限公司外发加工明细、加工费发票; 4、外发加工企业的情况说明、加工明细、加工费发票; 5、国内采购棉纱发票; 6、国内采购棉纱、保税进口棉纱的保管帐; 7、保税进口棉纱及其制成品坏布的领料单、入库单; 8、国内采购棉纱及其制成品坏布的领料单、入库单; 9、印染设备照片; 10、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11、查间笔录; 12、当事人情况说明; 13、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 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进口料件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7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 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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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绳违字[2016]1号 当事人:潍坊国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衍国 企业海关代码:3707961818 地 址:潍坊市昌邑市宋庄镇驻地 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间,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分 多批次将其10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C42063150128、 C42063150652、C42063151018、C43103150603、C43104150699、 C43104150602、C43104150427.C43104151669、C42062151424、 C43104150063项下保税进口的棉纱及其制成品坏布进行外发漂 染加工。其中,直接外发至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加工保税进 口棉纱4953千克,外发至昌邑盛鑫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坏布折合 保税进口棉纱79179千克,外发至山东好友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坏 布折合保税进口棉纱26500千克。后当事人将上述货物全部运回 其公司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 主要证据: 1、加工贸易手册及报关单证; 2、外发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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