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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共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7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和国 排 二 一年九月十日 1A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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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关违字(2021)0002号 当事人:上海黎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黎新 地址: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茸江路120号1幢F区 2020年12月22日,当事人向青岛海关申报出口膨胀石墨 31080千克,报关单号为422720200000902899,使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编号20-09-X07214)。 2021年3月5日,当事人再次使用该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 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淄博海关申报出口膨胀石墨40000 千克,报关单号为432020210000015865,货物已通关出口。 主要证据: 1、涉案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 2、补办许可证相关证明材料; 3、情况说明; 4、查问笔录; 5、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6、其他货物出口与许可证对应的证据材料; 7、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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