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违字〔2019〕0023号).doc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缉违字〔2019〕0023号

满洲里恒坤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喻涵,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9年8月28日,当事人受黑河市丰泰机电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委托经满洲里铁路口岸向我关申报进口1车糖果,涉及报关单情况如下:060920191091984655、060920191091984662、060920191091984653、060920191091984657,上述4票报关单均按照重量向我关申报,总计34992千克,已缴纳税款3.584299万元人民。该批货物应按照袋数申报,应申报总数量为69984袋,实际成交总价格为2978519.04卢布。上述事实为当事人向我关主动报明。经满洲里海关计核,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584299万元。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计核税款证明书、主动披露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