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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哈关缉违字【2020】04号)9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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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翟辉等人的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哈其德公司罚款人民币1200元(壹仟 贰 国珍子 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泰民委利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财人,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RK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务 福 福 出 日 0 老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1(哈关缉违字【2020】04号)9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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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关违字[2020]04号 当事人:哈其德(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哈其德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LANZONEF FRANCESCO,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87722252L. 地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3-241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哈其德公司受哈尔滨风凯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以一般贸易EXW的方式,分4票报关 单向郑州海关申报进口板片、衬套、密封圈、橡胶垫圈等热交 换器零件共计3489件,具体报关单号为: 460620181068163046 460620181068162189 460620171067161970、460620171067161121。在申报进境过程 中,由于业务人员工作疏忽,上述货物从德国工厂至汉堡堆场 的提货费等境外发生的运杂费共计20607.16元人民币未向海 关申报。经哈尔滨海关关税处计核,上述4票货物应征税款 132330.14元人民币,漏缴税款4615.68元人民币,税款纳 金1297.79元人民币。 经哈尔滨海关关税处计核,上述4票货物应征税款 132330.14元人民币,漏缴税款4615.68元人民币,税款纳 金1297.7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企业情况说明、货物 运杂费明细、电子邮件、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税款计核证 明书、哈其德(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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