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鲁牛皮业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设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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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关滨违字【2020)0004号 当事人:滨州鲁牛皮业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码:3712943099,法定代表人:范华东,联系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清风三路13号,联系电话:0543-7698067 当事人在使用海关监管设备期间,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438020151807002513、 电260055408100220800333535588111156809533352332411512500093333733188195010850 438020151807003082、438020151807003083、438020151807003096、438020151807003097、 438020161000000217、438020161000000626、438020161000001406、438020161000001793、 438020161000002441、438020161000002530、438020171000000119、438020171000000871等17票报 关单项下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四板真空干燥机等27套减免税设备连续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 ,抵押委托贷款合同起止日期分别为:2018年9月14日—2023年9月13日、2016年4月29日 —2019年4年28日。经实地查看,当事人在抵押期间仍正常使用上述设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擅自抵押货物价值19184121.1元。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货物进口报关单信息、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物概况、营业执 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 计核证明书》、抵押撤销证明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抵押期间仍正常使用上述设备,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纠正违规行为 ,其有关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漏缴税款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电) 2020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