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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通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口煤炭申报不实案 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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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0]0024号 满洲里通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码:1506981286,法定代表人为:夏立伟,联 系地址: 1联系电话: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当事人代理内蒙古中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满洲里铁路口岸进 口47车俄罗斯动力煤,向海关申报的成交方式为C&1,其中46车货物实际成交方式为FCA,1车 货物实际成交方式为DAP,均未向海关申报保险费。经满洲里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案货物漏 缴关税为人民币1.3428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俄罗斯煤炭购/销合同、国际运输代理合 同、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 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星中华 家 送印) 2020年11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