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7〕0004号
当 事 人:河北英凯模金属网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闫向阳
注 册 地 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平安东街128号
海 关 代 码:1311930212
当事人在经营C04155350050手册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按海关规定办理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4060.55千克不锈钢丝外发至安平县卓巨金属丝网有限公司进行加工生产,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四)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二)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
当事人在未经海关允许的情况下,为满足订单需求擅自采用9.5千克国产不锈钢丝进行生产,在出口申报时未申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据、委外加工、原料及成品出入库单、内销报关单据及税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对未按海关规定办理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四)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对数量申报不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