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推动我国造纸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再生纸浆的境外生产原料,须为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纸制品。进口再生纸浆须符合GB/T 43393国家标准要求。
二、进口再生纸浆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持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原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全要素全链条管理,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
三、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指导,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严格行业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进口再生纸浆的海关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五、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开展感官检验,并按照海关技术规范对附件中的关键指标进行检验。
海关发现进口再生纸浆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实施退运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实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检验监测指标。
六、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对进口再生纸浆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七、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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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
产品名称 |
表观特征 |
夹杂物 含量 |
放射性 |
未碎解的 纤维组分含量/% |
手抄片 机械强度 |
危险 废物 |
重金属含量 |
||||||
铅 (Pb) |
铬 (Cr) |
汞 (Hg) |
镉 (Cd) |
Pb、Cr、Hg、Cd 总量 |
|||||||||
再生纸浆 |
再生纸浆不应有腐浆及异臭等感官性劣变;再生纸浆应形状、颜色和材质基本一致。 |
≤0.50% |
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 再生纸浆(含包装物)的X和γ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超过所在地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Sv/h; 再生纸浆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应该超过0.04Bq/cm2,β不应该超过0.4Bq/cm2。 |
10(不含)~20mm |
≤18.0 |
抗张指数/ (N·m/g) |
≥22.0 |
不应混有危险废物 |
≤50 mg/kg |
≤50 mg/kg |
≤0.5 mg/kg |
≤0.5 mg/kg |
≤100 mg/kg |
20(不含)~30mm |
≤1.0 |
耐破指数/ (kPa·m2/g) |
≥1.00 |
||||||||||
>30mm |
不应有 |
撕裂指数/ (mN·m2/g) |
≥5.50 |
||||||||||
注:1.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引用国家标准GB/T 43393确定。
2.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含量仅适用于采用干法工艺生产的再生纸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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