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关缉违字【2019】2号

  当事人:阜新飞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码2109940029

  地  址: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平安地镇莫古土村三组   

  当事人阜新飞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4本来料加工贸易手册(B08028450026、B08028450033、B08028450034、B08028450050)申领和料件进口过程中,将不锈钢冷轧卷板申报为未经酸洗的热轧不锈钢卷板,涉案货物共计8703.4千克,价值33.7531万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报关单证、手册备案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税款计核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0.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