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关缉违字【20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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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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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宋坤、陈菁、郭威等人的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规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 8000元(捌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小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案院人不限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和国 议法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 办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警 秀 #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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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关违字[2020]01号 当事人: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优机 公司),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法定代表人:罗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323868180, 现地址:成都高新区(西区)天虹路3号。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温克豪斯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从德国奥古斯特 温克豪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塑钢窗斜拉杆、塑钢窗中间锁、塑 钢窗用延长杆等商品共计360013件。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一般贸易FOB的方式,将上述塑钢窗零件分6票报关单 从北京海关机场单证口岸申报进境,具体报关单号为: 010120181000263871 010120181000299793 010120181000513455 010120191000043934 010120191000075741、010120191000107698。在申报进境过程 中,由于业务人员工作疏忽,上述货物从国外工厂至境外发货 港之间的运费、装货港X光机检测费、舱单费等运杂费共计 98922.57元人民币未向海关申报。经哈尔滨海关关税处计核, 上述6票货物漏缴税款28667.97-元人民币,税款滞纳金 2279.09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企业情况说明、代理 进口合同及服务协议、货物运杂费明细、对外付汇凭证、增值 税发票、税款计核证明书、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