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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 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予罚款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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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关违字[2016]7号 当事人: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利华益利津炼化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云亭(现变更为索树城)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3705952197 地址:东营市利津县永莘路55号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营海关申报 进口完全饱和加氢催化剂,申报数量为4945千克,申报总价为 419336欧元,报关单号为435020141507009277,实际总价为 905545.71欧元。当事人又于2015年4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 营海关申报进口催化剂,申报数量为3980.34千克,申报总价为 169182美元,报关单号为435020151507016209,实际总价为 374532美元。上述2票货物均漏报了为购买催化剂中所含贵金属 而另行支付的货款。当事人通过自查发现上述情事,并于2016 年3月28日向东营海关主动报明。经计核,以上2票货物共漏缴税 款111.31万元。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报 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复印 件、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供货合同及技术附件复印件、修订 合同复印件、支付贵金属货款财务资料复印件、查问笔录、税款 计核证明等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