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进境有机栽培介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允许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种类

  (一)单一种类有机栽培介质。

  1. 组织培养介质、椰壳纤维、椰糠、锯屑、木材刨花、木片、软木、泥炭(包括泥煤)、无活力的苔藓。

  2. 经蒸汽处理、热处理、化学处理或多种方式组合处理的有机栽培介质:稻壳/糠、谷壳、咖啡果壳、花生壳、棉籽壳、甘蔗榨渣、葡萄榨渣、可可豆荚、油棕壳炭、树皮以及其他有机栽培介质,不包括土壤。

  (二)由两种及以上上述有机栽培介质组成,或含有无机栽培介质的混合介质。

  二、适用国家或地区

  所有国家和地区。

  三、企业注册要求

  栽培介质应在能防止污染或侵染的条件下生产和存放。栽培介质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注册,并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信息需包括企业名称及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注册编号、地址、产品种类、主要成分、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指标、防疫管理措施等(中文或英文)。海关总署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并在网站公布,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所在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重新推荐,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续5年。

  四、产品要求

  (一)不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内的有害生物,包括松生枝干溃疡病菌 Atropellis pinicola、嗜松枝干溃疡病菌Atropellis piniphila、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甘蔗凋萎病菌Cephalosporium sacchari、栎枯萎病菌Ceratocystis fagacearum、松树脂溃疡病菌Fusarium circinatum、油棕枯萎病菌Fusarium oxysporum f.sp. elaeidis、橡胶南美叶疫病菌Microcyclus ulei、榆枯萎病菌Ophiostoma ulmi、木层孔褐根腐病菌Phellinus noxius、栎树猝死病菌Phytophthora ramorum、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根结线虫属(非中国种)Meloidogyne spp.(non-Chinese species)、短体线虫(非中国种)Pratylenchus spp.(non-Chinese species),以及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

  (二)不带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如植物种子、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禽类羽毛、植物残体以及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物质。

  (三)未曾用于栽培或其他农业用途。

  (四)栽培介质中的所有材料应不具备繁殖能力。

  五、产品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

  (一)栽培介质应密封包装。

  (二)包装材料应是首次使用且干净的。

  (三)每个包装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栽培介质名称、产

  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等信息。

  (四)栽培介质出口前的存放场所应相对独立、干净卫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侵染。

  (五)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杂物。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或更换包装。

  六、出口前检疫要求

  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应在栽培介质输华前对其实施检疫,对符合本要求的栽培介质,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国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同时注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对于经除害处理的栽培介质,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处理技术指标,包括温度、湿度、药剂、浓度等。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单核查。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申报信息和货物

  信息一致。

  (二)货物检查。

  对栽培介质及其包装、运输工具实施检疫查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活体有害生物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针对发现的相关违规情况,海关总署将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通报,并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暂停相关生产企业、相关种类栽培介质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海关总署将根据有害生物截获等情况对进境有机栽培介质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对允许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种类及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进境植物因保活需要带有的有机栽培介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随进境植物实施检疫,不属于本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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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 年 第 210 号 为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 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进境有机栽培介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允许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种类 (一)单一种类有机栽培介质。 1. 组织培养介质、椰壳纤维、椰糠、锯屑、木材刨花、木片、 软木、泥炭(包括泥煤)、无活力的苔藓。 2. 经蒸汽处理、热处理、化学处理或多种方式组合处理的有 — 1 — 机栽培介质:稻壳/糠、谷壳、咖啡果壳、花生壳、棉籽壳、甘蔗 榨渣、葡萄榨渣、可可豆荚、油棕壳炭、树皮以及其他有机栽培 介质,不包括土壤。 (二)由两种及以上上述有机栽培介质组成,或含有无机栽 培介质的混合介质。 二、适用国家或地区 所有国家和地区。 三、企业注册要求 栽培介质应在能防止污染或侵染的条件下生产和存放。栽培 介质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 门注册,并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信息需包括企业名称及所在国 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注册编号、地址、产品种类、主要成分、生产 工艺和处理技术指标、防疫管理措施等(中文或英文)。海关总署 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并在网站公布,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由所在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 门向海关总署重新推荐,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续 5 年。 四、产品要求 (一)不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内的有害生物,包括松生枝干溃疡病菌 Atropellis pinicola、嗜松 枝干溃疡病菌 Atropellis piniphila、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 Botryosphaeria stevensii、甘蔗凋萎病菌 Cephalosporium sacchari、 栎枯萎病菌 Ceratocystis fagacearum、松树脂溃疡病菌 Fusarium circinatum、油棕枯萎病菌 Fusarium oxysporum f.sp. elaeidis、橡胶 — 2 — 南美叶疫病菌 Microcyclus ulei、榆枯萎病菌 Ophiostoma ulmi、木 层孔褐根腐病菌 Phellinus noxius、栎树猝死病菌 Phytophthora ramorum、 棉 花 黄 萎 病 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腐 烂 茎 线 虫 Ditylenchus destructor、根结线虫属(非中国种)Meloidogyne spp. (non-Chinese species)、短体线虫(非中国种)Pratylenchus spp. (non-Chinese species),以及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 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 (二)不带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如植物种子、土 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禽类羽毛、植物残体以及其他生物安 全风险物质。 (三)未曾用于栽培或其他农业用途。 (四)栽培介质中的所有材料应不具备繁殖能力。 五、产品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 (一)栽培介质应密封包装。 (二)包装材料应是首次使用且干净的。 (三)每个包装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栽培介质名称、产 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等信息。 (四)栽培介质出口前的存放场所应相对独立、干净卫生,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侵染。 (五)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杂物。 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或更换包装。 六、出口前检疫要求 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应在栽培介质输华前对其 — 3 — 实施检疫,对符合本要求的栽培介质,依照第 12 号国际植物检疫 措施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 合中国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同时注明生产、加工、 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对于经除害处理的栽培介质, 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处理技术指标,包括温度、湿度、药剂、 浓度等。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单核查。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申报信息和货物 信息一致。 (二)货物检查。 对栽培介质及其包装、运输工具实施检疫查验。必要时,抽 取样品送实验室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疫证 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 有严重危害的活体有害生物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4 — 针对发现的相关违规情况,海关总署将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植 物检疫主管部门通报,并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暂停相关 生产企业、相关种类栽培介质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海关总署将根据有害生物截获等情况对进境有机栽培介质开 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对允许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种类及出口国家或 地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进境植物因保活需要带有的有机栽培介质,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随进境植 物实施检疫,不属于本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 2025 年 7 月 1 日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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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  第210号

 

为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进境有机栽培介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允许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种类

(一)单一种类有机栽培介质。

1. 组织培养介质、椰壳纤维、椰糠、锯屑、木材刨花、木片、软木、泥炭(包括泥煤)、无活力的苔藓。

2. 经蒸汽处理、热处理、化学处理或多种方式组合处理的有机栽培介质:稻壳/糠、谷壳、咖啡果壳、花生壳、棉籽壳、甘蔗榨渣、葡萄榨渣、可可豆荚、油棕壳炭、树皮以及其他有机栽培介质,不包括土壤。

(二)由两种及以上上述有机栽培介质组成,或含有无机栽培介质的混合介质。

二、适用国家或地区

所有国家和地区。

三、企业注册要求

栽培介质应在能防止污染或侵染的条件下生产和存放。栽培介质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注册,并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信息需包括企业名称及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注册编号、地址、产品种类、主要成分、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指标、防疫管理措施等(中文或英文)。海关总署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并在网站公布,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所在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重新推荐,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续5年。

四、产品要求

(一)不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内的有害生物,包括松生枝干溃疡病菌 Atropellis pinicola、嗜松枝干溃疡病菌Atropellis piniphila、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甘蔗凋萎病菌Cephalosporium sacchari、栎枯萎病菌Ceratocystis fagacearum、松树脂溃疡病菌Fusarium circinatum、油棕枯萎病菌Fusarium oxysporum f.sp. elaeidis、橡胶南美叶疫病菌Microcyclus ulei、榆枯萎病菌Ophiostoma ulmi、木层孔褐根腐病菌Phellinus noxius、栎树猝死病菌Phytophthora ramorum、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根结线虫属(非中国种)Meloidogyne spp.(non-Chinese species)、短体线虫(非中国种)Pratylenchus spp.(non-Chinese species),以及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

(二)不带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如植物种子、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禽类羽毛、植物残体以及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物质。

(三)未曾用于栽培或其他农业用途。

(四)栽培介质中的所有材料应不具备繁殖能力。

五、产品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

(一)栽培介质应密封包装。

(二)包装材料应是首次使用且干净的。

(三)每个包装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栽培介质名称、产

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等信息。

(四)栽培介质出口前的存放场所应相对独立、干净卫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侵染。

(五)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杂物。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或更换包装。

六、出口前检疫要求

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应在栽培介质输华前对其实施检疫,对符合本要求的栽培介质,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国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同时注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对于经除害处理的栽培介质,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处理技术指标,包括温度、湿度、药剂、浓度等。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单核查。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申报信息和货物

信息一致。

(二)货物检查。

对栽培介质及其包装、运输工具实施检疫查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活体有害生物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针对发现的相关违规情况,海关总署将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通报,并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暂停相关生产企业、相关种类栽培介质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海关总署将根据有害生物截获等情况对进境有机栽培介质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对允许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种类及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进境植物因保活需要带有的有机栽培介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随进境植物实施检疫,不属于本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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