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罚违字[2017]1号
当 事 人:唐山市鑫厚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张立新
注 册 地 址:唐山丰润区曙光建材市场商业楼1009号
海 关 编 码:1302961679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年7月6日,当事人从石家庄海关驻曹妃甸港区办事处申报出口铬合金方钢,报关单号为04122015012550161的货物,经取样送检,化验结果显示,其中垛位号为5-5-2-2(对应货物数量327.56吨)的样品铬含量为0.2%,硼元素含量为0.0010%,其为硼合金钢,应归入税号72283010,与申报不符。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当事人笔录、工业买卖合同1份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科处唐山市鑫厚鑫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收款国库:唐山市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石家庄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