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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 (关四) 222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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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东关线查/违字[2021]0001号 东宁华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爽,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21年3月17日,东宁海关稽查科对东宁佳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常规稽查。在稽查过 程中,稽查人员发现东宁佳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东宁 海关申报进口的190720201070250475号报关单,申报旧机械压力机1台,税则号列 8462991000,该份报关单价格申报不实;2020年1月14日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东宁海关申报进 口的190720201070250476号报关单,申报旧机械压力机1台,税则号列8462991000,该份报关单 价格申报不实,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生产年代应为1975年,申报为1972年。经调查,上述两票 货物系东宁佳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东宁华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报关进口 ,因代理公司东宁华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报关员疏忽,将发票中两个机床报串 ,导致报关单号为190720201070250475申报货物价格低报了2.5万卢布,经核定,漏缴税款 649.46元人民币:报关单号为190720201070250476申报货物价格多报了2.5万卢布,经核定,多缴 税款649.46元人民币,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生产年代应为1975年,申报为1972年。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东宁华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 司的行为构成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相关人员查间笔录、偷逃税款海关 核定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 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