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内地供港禽肉和猪肉安全卫生,海关总署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在共同协商基础上,更新了《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内地供港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内地供港冰鲜猪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3),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68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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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203 号 为进一步保障内地供港禽肉和猪肉安全卫生,海关总署和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在共同协商基础上,更新了《内 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内地供港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 要求》《内地供港冰鲜猪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1—3),现 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质检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8 号 同步废止。 附件: 1.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 1 — 2.内地供港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3.内地供港冰鲜猪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5 年 10 月 22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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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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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第203号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68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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