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罚违字[2016]9号
当事人:唐山相林晓昌皮革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崔世林
注册地址:唐山市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海 关 编 码:1302920028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当事人向石家庄海关驻曹妃甸港区办事处申领编号为C04122250010、B04122250006、C04122250012的来料及进料加工手册三本,进口生牛皮,出口牛皮革。经调查,违规牛皮革数量为1641073平方英尺(折合生牛皮36468张),未按海关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其中经转入方确认接收的牛皮革973412.2平方英尺,该部分货值按照备案手册计核为人民币14510234.09元。另有牛皮革667660.8平方英尺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按备案手册这部分货值经计核为人民币9692450.98元,涉税人民币1581730.98元。
以上事实有往来函电、采购订单、入库明细、送品单、收条、供应商明细账、银行业务汇单、相关财务凭证、银行电子回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支付决议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
1.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海关备案情况下,擅自结转保税货物,违反了《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3万元。
2.当事人手册项下保税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该违法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之行为。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97万元。
综上,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4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收款国库:唐山市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