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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和国 2 海 米 2018 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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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保税料件砂糖的加工过程中,每次投料初期和投料 终期,未能与国产砂糖分开,导致保税料件与国产料件的混合生 产,造成擅自串料事实。合计两本手册串换数量为25280千克, 货值179931.56元,涉及税款约77406.4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法》(海关总 署240号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 1、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合同等复印件; 2、财务明细账、记账凭证及附件、出入库单、生产记录单 等复印件; 3、关税部门税款计核证明; 4、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说明; 5、当事人缴纳保证金申请; 6、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 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 法》(海关总署24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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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关违字(20180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购展 企业代码:3721964263 地址:新泰市东都镇化工园区 2016年11月10日与2017年7月11日,当事人向泰安海关 分别申请2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手册编号:C43306150268、 C43307150119,备案进口砂糖,出口三氯燕糖。 当事人使用C43306150268手册于2016年12月14日申报进 口砂糖300吨,报关单号:425820161000212698,先后于2017 2106日月624日4日日五日日一 年4月1日至5月11日分3次进行投料生产。截至2017年9月 22日,C43306150268手册备案成品三氯燕糖73.35吨全部出口 完毕。 当事人使用C43307150119手册于2017年7月25日申报进 口砂糖420吨,报关单号:425820171000128624,先后于2017 年7月29日至8月25日、2017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2017 年10月16日至11月11日分3次进行投料生产。截至2018年5 月18日,C43307150119手册备案成品三氯蔗糖102.689吨全部 出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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