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以下称厄方)有关厄瓜多尔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厄瓜多尔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关于厄瓜多尔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厄瓜多尔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厄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厄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厄瓜多尔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2.厄瓜多尔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厄瓜多尔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例,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厄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厄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厄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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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198 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 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以下称厄方)有 关厄瓜多尔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 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厄瓜多尔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 — 1 — 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 外贸、投资和渔业部关于厄瓜多尔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 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 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 水生哺乳动物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 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 企业),应获厄瓜多尔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 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 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厄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 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厄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 2 — 1.厄瓜多尔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 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2.厄瓜多尔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 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 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 水产品安全。 3.厄瓜多尔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 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 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 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 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的病例,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 明的和 WOAH 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 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厄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 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书 — 3 — 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厄方 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厄方应 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 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 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10 月 11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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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  第198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以下称厄方)有关厄瓜多尔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厄瓜多尔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关于厄瓜多尔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厄瓜多尔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厄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厄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厄瓜多尔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2.厄瓜多尔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厄瓜多尔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例,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厄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厄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厄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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