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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文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和国 福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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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4、检查记录 5、当事人情况说明 6、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相 关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 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 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 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科处罚款人民币0.7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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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关(违)字[2019]03号 当事人名称:泰安山沙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拉维 企业代码:3709944164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沙河站镇 当事人泰安山沙服饰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3日向泰安海 关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泰安海关于2017年11月14日审批 同意当事人设立来料加工手册,手册编号B43307450022;2018 年10月31日当事人申请该手册延期,其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5 月11日。 调查发现,在涉案手册有效期内,当事人未再次向泰安海关 申请B43307450022号手册延期;在涉案手册到期后1个月内, 当事人未向泰安海关申请办理涉案手册的核销手续。通过现场检 查发现,涉案43042米涤棉色织机织布已生产为成品男士涤棉梭 织衬衫,共计21521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 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 十八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 1、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材料复印件 2、加工贸易手册延期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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