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贝宁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贝宁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贝宁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贝宁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贝宁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贝宁进口商,由其按照贝宁海关规定申报,贝宁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贝宁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贝宁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OEA+贝方企业序号+国别代码(BJ)+13位企业编码,例如“OEA01BJ3200800545819”。中国海关确认贝宁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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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16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 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贝宁海关相互认可对 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贝宁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 企业为互认的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贝宁海关 AEO 制度认证 的企业为互认的 AEO 企业。 二、中国海关、贝宁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 — 1 — AEO 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 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 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 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 AEO 企业向贝宁出口货物时,需要将 AEO 编码 ( AEOCN+ 在 中 国 海 关 备 案 的 10 位 企 业 编 码 , 例 如 AEOCN1234567890)告知贝宁进口商,由其按照贝宁海关规定申 报,贝宁海关确认中国海关 AEO 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贝宁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 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 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贝宁 AEO 企业 编码。填写方式为:OEA+贝方企业序号+国别代码(BJ)+13 位企业编码,例如“OEA01BJ3200800545819”。中国海关确认贝宁 AEO 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7 月 29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