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24〕7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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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序号 商品名称[注1] 税则号列[注2] 备注 10011100 10011900 10019100 1 小麦 10019900 每人每年100公斤以内免税 11010000 11031100 11032010 10051000 10059000 2 玉米 11022000 每人每年200公斤以内免税 11031300 11042300 10061021 10061029 10061081 10061089 10062020 10062080 10063020 3 稻谷和大米 每人每年100公斤以内免税 10063080 10064020 10064080 11029021 11029029 11031931 11031939 15071000 4 豆油 每人每年15公斤以内免税 15079000 15111000 5 棕榈油 15119010 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15119090 1 序号 商品名称[注1] 税则号列[注2] 备注 15141100 15141900 6 菜子油和芥子油 15149110 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15149190 15149900 税目1701至1702项下全部税号 糖、糖浆及含糖预 7 21069061 每人每年25公斤以内免税 混粉 21069062 18061000 可可粉及含可可的 8 18062000 食品 18069000 21069020 税目2203至2208项下全部税号 9 酒 ex33021090[注3](生产食品、饮料用 混合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 0.5%及以上)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 的制品;非经燃烧 吸用的产品(含电 税目2401、2402、2403、2404项下全 10 子烟烟弹);其他 部税号 供人体摄入尼古丁 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ex85434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 11 电子烟烟具 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 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27075000 27079990 12 成品油及类似品 税目2710项下全部税号 27150000 33030000 33041000 33042000 13 化妆品 33043000 ex33049100(粉,不论是否压紧<痱 子粉、爽身粉除外>) ex33049900(其他美容化妆品<护肤 品除外>) 混合橡胶和复合橡 40028000 14 胶 税目4005项下全部税号 2 序号 商品名称[注1] 税则号列[注2] 备注 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15 羊毛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51051000 16 毛条 51052100 51052900 52010000 17 棉花 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52030000 税目7101、7102、7103、7104、7105 贵重首饰和珠宝玉 18 、7106、7108、7110、7112、7113、 石 7114、7116项下全部税号 19 平板电脑 84713010 20 智能手机 85171300 21 摩托车 税目8711项下全部税号 [注1] 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中的税则号列对 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注2]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税则号列。 [注3] 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