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数字化经济转型成为全球贸易的关键驱动因素之一。

注意到数字化经济已经变革了商家和消费者买卖商品的方式,使各类大、中、小型企业可以接触更广泛的消费者,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

谨记电子商务为发展经济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了巨大机遇,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新的增长引擎,发展新的贸易模式,推动新的消费趋势,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为了最大化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机会,应该重视创新,包容,审慎和协同。承认电子商务的指数型增长,尤其是新型贸易方式(包括直接的商家与消费者交易(B2C)、消费者对消费者交易(C2C)以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间的私人交

易)的增长为政府和企业提出了许多挑战。这些挑战体现在贸易便利化、贸易安全、社会保护以及准确高效地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等诸多方面。

考虑到许多关键问题主要来源于小规模的B2C和C2C交易中的运输量增加以及时间紧促,在目前情况下,所有的电子商务利益相关者都面临着由此带来的独特挑战。

观察到电子商务交易的动态和趋势,目前的税收征管方式可能不够有效。认识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特点是:在线启动、跨境交易和运输、实物商品交易、目标受众为消费者(无论商业或非商业)。

承认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流量进行合理衡量的必要性和海关在以下方面扮演角色的重要性:知情决策、风险评估、贸易和税收统计分析、绩效评估(包括税收和情报交换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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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de-T(C)-2018002 世界海关组织政策委员会关于跨境电子商务 的指导原则的决议(中译本) 睿 Resolution of the Policy Commission of the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on the Guiding Principles for Cross-Border E-Commerce 库 Inspection Customs 研 Ruilings 究 Shippment Businesses Recode-T(C)-2018002 Resolution of the Policy Commission of the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on the Guiding Principles for Cross-Border E-Commerce 世界海关组织政策委员会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指导原则的决议(中译本) 原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世界海关组织 原文发布:December 2017/2017 年 12 月 译稿: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译稿发布:2018 年 1 月 Resolution of the Policy Commission of the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on the Guiding Principles for Cross-Border E-Commerce 世界海关组织政策委员会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指导原则的决议 (2017年,卢克索) 政策委员会 承认数字化经济转型成为全球贸易的关键驱动因素之一。 注意到数字化经济已经变革了商家和消费者买卖商品的方式,使各类大、中、 小型企业可以接触更广泛的消费者,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 谨记电子商务为发展经济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了巨大机遇,电子商务可以 提供新的增长引擎,发展新的贸易模式,推动新的消费趋势,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为了最大化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机会,应该重视创新,包容,审慎和协同。 承认电子商务的指数型增长,尤其是新型贸易方式(包括直接的商家与消费 者交易(B2C)、消费者对消费者交易(C2C)以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间的私人交 易)的增长为政府和企业提出了许多挑战。这些挑战体现在贸易便利化、贸易安 全、社会保护以及准确高效地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等诸多方面。 考虑到许多关键问题主要来源于小规模的 B2C 和 C2C 交易中的运输量增加以 及时间紧促,在目前情况下,所有的电子商务利益相关者都面临着由此带来的独 特挑战。 观察到电子商务交易的动态和趋势,目前的税收征管方式可能不够有效。 认识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特点是:在线启动、跨境交易和运输、实物商品 交易、目标受众为消费者(无论商业或非商业)。 承认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流量进行合理衡量的必要性和海关在以下方面 扮演角色的重要性:知情决策、风险评估、贸易和税收统计分析、绩效评估(包 括税收和情报交换方面)。 考虑到不同的数字化水平和差异以及参与者和电商利益相关者面临的数字 鸿沟(信息技术硬件水平同技术解决能力水平存在差距)等方面的挑战。 参照世界海关组织(WCO)修订的《京都议定书》(RKC)、WTO 的《贸易便 利化协定》(TFA)、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化标准框架》(SAFE FOS)、《国 际民航组织芝加哥公约》的附件 9 和附件 17、《万国邮联公约》(特别是第 8 条)和《安全标准》(S58 和 S59)等相关国际标准。 目的是适应、迎接和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机遇,找到政府和非政府利益相关 者之间的协作方法,来应对利用现代科技促进合法的贸易便利化所面临的挑战, 这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尤为重要。 努力采取简化的通关手续和其他边境手续以保障安全(包括产品安全和知识 产权合规),建立公平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 目标旨在最大程度上为货物通关和实现数据口径一致提供普遍的标准、准 则,解决有关的特定高风险货物带来的挑战,同时促进合法的电商货物流动。 致力于与其他国际组织紧密合作,协调推进电子商务发展,从而为电子商务 未来发展和新兴商业模式提供灵活性且定制化的模式。 希望为这个新的贸易渠道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改进海关和其他相关机构关于 电子商务相关流程的实效和效率。 决定由世界海关组织: 为建立电子商务标准框架所制定的跨境电商贸易原则(详见附件)进行背书。 邀请各海关监管当局与利益相关方,通过制定执行策划和行动方案进行合 作,协调一致地实践这些原则。 主张充分利用所有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平台与政府间伙伴组织进行更深入合 作。 同时,世界海关组织以现有的框架和工具为基础,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支持,上述“框架”“工具”包括正在开发和更新中的以及各成员国海关的专业 知识和有效实践(包括为满足特定海关特别需求而量身定制的援助)。 附件 原则一:前置的电子数据和风险管理 这个原则是交叉的,它支持贸易便利化、安全保障、税收、测量和分析。 1)电子数据前置  建立一个允许国际供应链各参与方之间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法律和政策 框架,并将相关的适用性法律,特别是涉及数据管理如安全、隐私、保 护和竞争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考虑在内。  实施解决方案,以促进及时、准确提交电子数据,尤其是使用 WCO 相关框 架和工具时应适时考虑到: . 数据传输的及时性(运抵前—运抵—通关)/(装载前——安全风险 评估); . 电子信息交换标准;以及数据质量(包括产品说明)。  考虑可能的数据来源,包括: . 新型电子商务模式会产生多种多样的数据,包括各种方式的交易、 支付和物流(例如,交货); . 能够提供数据的各相关方主要包括:电子供应商/电子平台、运输工 具负责人、出口商、进口商和中间商(例如:快递服务、邮政运营 商、报关行和支付服务提供商);此外,还要考虑到为实现贸易便 利而自愿提供数据的情况。  建立邮政和海关之间提前交流电子的机制,以定位目标和促进贸易便利 化,充分利用已经在“世界海关组织——万国邮联联络委员会框架”内 开展的工作,包括世界海关组织和万国邮联制定的《海关邮政信息标准》。  确保数据从前(预申报)到后(后续稽核)的协调处理,确保对供应链 全程数据的重复利用。 2)风险管理  应用 WCO 的框架工具为基础开发和实施的自动化风险管理流程来充分利 用电子商务环境产生的海量数据。  预先掌握货物信息,利用可视化方法监测各种运输工具以尽可能的加强 海关监管。  使用现代化数据分析方法,应用非侵入式检查(NII)技术并基于风险分 析进行干预,以促进电子商务活动合法进行,与此同时,发现并阻止非 法贸易。这包括对货物申报信息和扫描货物图像信息进行比对。基于对 货物实体的认知和对交易模式、贸易趋势的了解进行风险管理应该是这 个过程的核心。  辨别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未知的参与者”(例如,个人、偶尔邮 寄货物的个人),通过以下办法来解决相关挑战: . 数据验证模型——强有力的身份管理系统; . 全球范围内认可的可信赖数据源。  促进海关与其他各级政府机构(国家级&地区级)之间的协同合作,包括: 信息交换、能力建设以及分享各机构采取和强化风险管理制度的优秀经 验。 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范围内探寻政府与私营部门间进行信息共享的机会, 特别是数据管理方面:包括涉及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的法律和《反垄断 法》(《反竞争法》)。在数据交换方面的合作或许有助于阻止人们访 问非法商品交易的网站、平台和信息。 原则二——便利和简化 1)通过以下方式建立简化的清关程序来处理日益增加的小额交易、小件包 裹数量带来的问题: 统一整合企业、个人和中间商新增和退出账户,在符合金融业安全监管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定期支付所有相关税费,并酌情要求其依法提供财务担 保(保证金)。 适当简化对原产地、估价和归类的要求。 2)根据需求,为加强风险管理,激励海关操作端接入电子商务运营商开发 的系统或国家集中设置的与电商平台连接的电子平台,从而方便海关获得相关文 件和数据。 3)基于《世界海关组织快速放行指南》,在确保海关监管的前提下,采取 并推进加快速放行货物的海关监管程序,包括对于“指南”中的货物分类,减少 特定货物的数据提交要求。 4)在货物到达之前预处理数据和其他手续,以实现所有低风险货物运抵后 快速放行。 5)通过单一窗口环境协调所有相关边境机构的通关放行手续。 6)制定简化的退货、退款程序,例如:  通过协调入境与出境货物和给予再进口货物免税来监管退货。  过后提交补充文件(如出口报关和/或取消订单的证据)。  基于数据一致性要求和进口货物和退运货物之间的有效协调要求的电子 退税、退款制度(在税款和关税已经支付的情况下),包括允许授权的 中间商代理顾客申请退税和退款。 7)推进单一窗口无纸化环境下的数据提交、交换、处理和发布。 8)考虑到现有的和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模式和中小企业、个人买家(消费 者)和卖家的需求,在适当的情况下,针对“料号级”货物数据,修改现有手续, 采用新的程序进行处理。 9)加强与电子商务供应商、平台的合作伙伴关系,例如,将他们纳入经认 证的经营者(AEO)方案和互认安排协议(MRAS)或其他促进商品流动的便利措 施。 原则三——安全和保障 1) 开发和应用风险分析体系,从而在电子商务流通渠道中识别高风险货物。 注意政府不同机构在甄别安全风险因素方面的能力是存在差异的。一旦发现安全 威胁指标(例如危险货物、战略性贸易管制货物)时,应允许海关部门视情共享 该风险信息,以便各行政当局能够改进其风险分析流程和指标设置。 2) 改善海关与电子商务运营商合作模式:海关当局和电子商务运营商应持 续合作以支持风险管理工作。 3) 通过开发和利用信息技术,识别非法贸易渠道(如暗网),了解其对合 法电子商务渠道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反制措施。 4) 利用世界海关组织的多种工具支持安全性能分析和风险评估。 5) 利用世界海关组织的区域化结构和行业协会,帮助筛选和收集最优实践, 确保实践风险管理有效且可推行。 原则四——征税 1)进口前,尽早获取相关的可靠数据以确认产品性质及其商业价值,从而 精准高效征税。 2)适合的情况下可采用备选的税收征管方式(例如向供应商、中间商和消 费者缴税),应采用信息技术的方案并通过试点项目或其他措施对这些备选的征 税模式进行操作试验。这些征税模式应是有效且可以推广的灵活模式,而且能够 推进建设公平的贸易竞争环境。 3)应明确涉及征税时供应链中的电子供应商和平台的作用和责任,并授予 其相应的权力。 4)在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对最低减免标准门槛等进行研究)后,基于(但 不限于)下列因素进行审议和调整:  国家的具体情况、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  简化的征税模式;  政策干预和征税成本;  合规成本;  税收考虑;  海关监督需求;  对国内零售商和生产者的潜在影响;  公平、公开一致的操作。 原则五——测量和分析 1)确立一套常用术语和可靠的机制来精确测量及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并与 电子商务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统计司、世界经合组织、 联合国贸 发会议、万国邮联、国际民航组织、世界经济论坛、世界银行集团)以及国内统 计机构和电子商务利益相关者紧密合作。 2)利用数据分析结果(包括“大数据”模块)以及国际组织、电子供应商/ 电子平台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现有能力,进行趋势分析和以证据为基础的决策分 析,从而支持实跨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的实施和电子商务的有效可持续发展。 3)确立一种包含提供相关法律框架支持的机制,用以获取“料号级”的货 物数据,从而推动电子商务贸易统计的发展,同时应用简化的清关程序,例如简 化的汇总报关模式。 原则六——伙伴关系 1)推动和加强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包括海关、其他政府机 关、电商/电商平台、物流服务供应商、国际组织、学术界、行业协会、非政府 组织、社交媒体、金融中介机构、邮政运营商、快递服务商、个体买家(消费者) 和卖家)。这应该包括更多的正式协议安排,例如“谅解备忘录”和“商家互信 计划”。 原则七——公众意识,扩大服务范围和能力建设 1)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布所有相应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信息,包括涉及跨 境电商的最佳实践等。 2) 提高公众意识和扩大服务范围,以解决海关合规、其他监管要求、以及 电子商务供应链中对安全(包括产品安全)保障存在的潜在威胁等问题。 管理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应依据相关国家安全条例努力提高产品安全意识,通 过在其网站上提供单一接入点发布可用信息,以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安全教 育。 3) 利用如网站、大众媒体和社交媒体等一切可能的手段与利益相关方分享 及宣传相关信息。海关还应鼓励其他合作伙伴(如电子商家/电子商务平台,邮 政,快递公司)通过其各自的平台进一步宣传这些信息。 4) 指定与其他机构、组织及利益相关方合作的沟通策略,确保定期和持续 地互相传达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有关机遇和挑战方面的信息。 5) 通过技术援助、培训和教育,加强信息技术能力建设以减小数字鸿沟。 同时整合各利益相关方的经验,以跟上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的脚步。例如一些线 上培训和国际会议都分享了一线工作人员和运营商的第一手经验。 原则八——立法框架 1)通过利用现有工具解决贸易安全和便利化方面的挑战,如海关组织修订 的《京都公约》(RKC),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TFA),WCO《全球 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国际民航组织芝加哥公约的附件9和17,万国邮联 公约(第8条)和安全标准(S58和S59),视情况协调统一立法框架。 2) 根据需要审查立法,并对比最优实践对立法程序和实践进行改变和调整, 以尽可能地为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www.re-code.or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24 号东海中心 1107 电话:+86-010-65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