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韩国6.2%—7.5%,台湾地区3.8%—4.2%,美国13.7%—55.7%,实施期限为5年。 2023年6月21日,应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22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第4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乙烯,又称乙烯基苯、苏合香烯、乙烯苯。 英文名称:Styrene,又称Styrene Monomer(简称SM),Phenylethylene。 具体描述:苯乙烯是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油状液体,有芳香气味,能与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学性质活泼,遇高温或者火种易燃、易爆,受热、见光或在过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热塑性弹性体(SBS)、丁苯橡胶(SBR)、丁苯胶乳(SBL)等。苯乙烯还可以用于合成燃料中间体蒽醌、农药乳化剂、医药、选矿剂苯乙烯膦酸等。同时,苯乙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90250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6.2% (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 CO., LTD.) 2.丽川NCC株式会社 6.2% (Yeochun NCC Co., Ltd) 3.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7.5%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4.(株)LG化学 6.6% (LG Chem, Ltd.) 5.SK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6.6% (SK global chemical Co., Ltd.) 6.其他韩国公司 7.5%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8% 2.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4.2% 美国公司: 1.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13.9% (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2.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13.7% (Westlake Styrene LLC) 3.英力士苯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13.9% (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 4.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 (Americas Styrenics LLC) 5.其他美国公司 55.7%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6月2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24年6月21日 current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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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 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 裁定 2023 年 6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 查机关)发布 2023 年第 22 号公告,决定自 2023 年 6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 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 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 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 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8 年 6 月 22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18 年第 43 号公告, 决定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 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韩国公司 税率为 6.2%—7.5%,台湾地区公司税率为 3.8%—4.2%,美 国公司税率为 13.7%—55.7%。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1 2023年4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齐鲁分公司、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 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 庆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 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 公司10家申请企业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 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 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利 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陆某苯乙烯生产商(应 企业要求企业名称不对外披露)9家支持申请企业代表中国 大陆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 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 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 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 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 进口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 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2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3年6月21日发布公告, 决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 进口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 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业损 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23 年 6 月 13 日,调查机关通知韩国驻华使馆及美国 驻华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通知台湾、澎湖、 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已正式收 到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 2023 年 6 月 21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韩国驻 华使馆及美国驻华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 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 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 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 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站下载或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 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 开文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文本,并将电子版登 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3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中国大陆生产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齐鲁分公司、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 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 庆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 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 公司以及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韩华道达尔能源株 式会社、丽川 NCC 株式会社登记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并 提交了相关材料。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3 年 7 月 14 日,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 《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 者调查问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答卷企 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 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 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 机 关 还 通 过 “ 贸 易 救 济 调 查 信 息 化 平 台 ” (https://etrb.mofcom.gov.cn)向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利害关系 方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2023 年 8 月 10 日,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和丽川 NCC 株式会社提交了延期答卷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 4 定给予适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 公司、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科(广东)炼化 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中国石 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 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 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天津 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华益利津 炼化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嘉玺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 团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问卷答卷。韩华 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丽川 NCC 株式会社提交了中国大陆 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 2024 年 3 月 15 日,针对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提交 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该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补充问卷的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3 年 12 月 12 日,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向调查 机关提交了《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2024 年 4 月 1 日,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向调查机 5 关提交了《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补充 材料》。 2024 年 4 月 8 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苯乙烯 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韩华道达尔抗辩意见的评论意 见》。 2024 年 5 月 17 日,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拜会调查 机关,就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认定情况提出评论意 见,并于 5 月 24 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苯乙烯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裁决所依据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和《苯乙烯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拜会商务部的会后材料》。 2024 年 5 月 24 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苯乙烯 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韩华道达尔基本事实披露评论 意见的评论意见》。 (五)实地核查。 为了解中国大陆产业状况,核实中国大陆产业提交材料 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 的规定,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13 日,调查机关对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 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 6 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并及时 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 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24 年 5 月 14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 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 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和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 意见。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 产品,与商务部 2018 年第 43 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2023 年 6 月 21 日,商务部发布 2023 年第 22 号公告, 决定自 2023 年 6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 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当 日,调查机关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美国驻华使馆,通过常 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通知了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 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并通知了相关企业,将立 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 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 系方 20 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 7 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 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 调查问卷。 (一)韩国。 在规定时限内,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丽川 NCC 株式会社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先 后提交了《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补充材料》。 韩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 问卷答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了全球及被调查国家和地 区苯乙烯产能、产量、需求量等信息。同时,申请人提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 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机关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审核并据此对原 产于韩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 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8 年第 43 号公告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 口苯乙烯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6.2%—7.5%,实施期限为 5 年。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韩国苯乙烯生产商或出口 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 审。 在规定时限内,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丽川 NCC 株式会社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相关问卷答卷进 8 行了审查。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在答卷中提供了计算的 倾销幅度显示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同时主张倾销调查期 内,除其通过非关联客户对中国大陆出口 2 笔数量很少的交 易外,没有其他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韩国对 中国大陆被调查产品出口是微量的。丽川 NCC 株式会社在 答卷中主张,在调查期内没有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对韩国出口商 或生产商答卷进行比对审查,认为倾销调查期内,韩国对中 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很少。鉴此,调查机关决定,不 对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是否 存在倾销作出认定。 2.韩国苯乙烯对全球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韩国苯乙 烯产能保持稳定,均为 326 万吨;2018 年至 2022 年,其产 量分别为 309 万吨、271 万吨、259 万吨、286 万吨和 250 万吨;其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 17 万吨、55 万吨、 67 万吨、40 万吨和 76 万吨。 调查机关审查了韩国公司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 其中,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问卷答卷与《苯乙烯反倾销 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以下称《抗辩书》)提交 的产能数据不一致。调查机关向其发放补充问卷,询问数据 不一致及公司名称变更情况。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在补 9 充问卷答卷中主张,数据不一致是由于部分韩国公司停产, 《抗辩书》中的产能数据剔除了停产产能,此外公司在本次 复审调查中不提交更名申请。调查机关在审核相关材料后认 为,停产并不必然导致产能消失。调查机关将申请人提交的 数据和韩国公司答卷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韩国公司答卷 中提交的韩国苯乙烯的产能、产量、闲置产能水平和总体变 化趋势与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基本一致。 综上,数据表明,韩国苯乙烯的产能保持稳定,产量总 体呈下降态势,闲置产能总体呈上升态势,闲置产能较大。 (2)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韩国国内 市场对苯乙烯的需求量分别为 255 万吨、252 万吨、255 万 吨、260 万吨和 242 万吨,同期可供出口产能(产能减需求 量)分别为 71 万吨、74 万吨、71 万吨、66 万吨和 84 万吨, 可供出口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22%、23%、22%、20% 和 26%。根据韩国公司提交的答卷信息,韩国苯乙烯的需求 量、同期可供出口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的水平和总体变化趋 势与上述数据大致相同。数据表明,韩国市场对苯乙烯的需 求总体呈萎缩态势,对韩国苯乙烯产能的消化能力有限。 (3)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韩国海关出口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韩国苯乙烯的出口量分别为 84 万吨、67 万吨、77 万吨、 69 万吨和 56 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27%、25%、30%、 10 24%和 22%。根据韩国公司提供的答卷信息,韩国苯乙烯出 口量、占产量的比例的水平和总体变化趋势与上述数据大致 相同。数据表明,2018 年以来,韩国生产的苯乙烯出口始终 占总产量较大比例,仍需要通过大量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 口仍是韩国苯乙烯的一种重要销售方式。 终裁前信息披露期间,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在提交 的《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所依据基本事实披露的 评论意见》(以下称《披露的评论意见》)和《苯乙烯反倾 销措施期终复审拜会商务部的会后材料》(以下称《会后材 料》)中进一步主张,油价资讯服务公司(以下称 OPIS) 的产能数据更为准确,因数据考虑了(株)LG 化学和 S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装置产能关闭的事实,其中 SK 综合化学 株式会社年产 26 万吨的苯乙烯生产设备已于 2023 年进行报 废处理,(株)LG 化学年产 50 万吨的苯乙烯设备于 2024 年 3 月完全关闭。 调查机关在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首先,上述两家公司 均未登记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未提交本案调查问卷答 卷,也未对公司苯乙烯生产装置关闭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其 次,在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提交的《会后材料》和《披 露的评论意见》中关于韩国国内市场需求的数据来源不同, 且不同来源数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差异较大;最后,数据 显示,损害调查期内,韩国国内市场需求呈下降趋势,即使 考虑了(株)LG 化学及 S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装置产能关 11 闭的情况,2022 年韩国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分别为 47 万吨和 55 万吨,2023 年韩国苯乙烯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 口的产能分别为 130.6 万吨和 75.2 万吨,仍具有较大的闲置 产能和较强的出口能力,韩国国内市场对苯乙烯产能的消化 能力有限,韩国生产的苯乙烯出口始终占总产量较大比例, 仍需要通过大量出口进行消化。 调查机关认定,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苯乙烯维持 较大的产能,产能闲置状况较严重,韩国国内市场对苯乙烯 产能的消化能力有限,韩国苯乙烯对全球市场依赖性较强。 3.韩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受反倾销措施制约,中国大陆自韩国进口苯 乙烯的数量分别为 34.91 万吨、15.15 万吨、18.35 万吨、6.89 万吨和 0.59 万吨,占当年中国大陆进口苯乙烯总数量的 11.98%、4.67%、6.48%、4.08%和 0.51%,总体呈大幅下降 趋势。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苯乙烯 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持续大幅增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 2018 年至 2022 年,中国大陆苯乙烯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1081 万吨、1179 万吨、1260 万吨、1346 万吨和 1358 万吨。 中国大陆需求量在五年内实现连续增长,由 2018 年的 1081 万吨增长至 2022 年的 1358 万吨,大幅增长了 25.62%,占 全球需求量比重亦由 37%增长至 44%,同时,申请人在申请 12 书中主张,2018 年至 2022 年,全球除中国大陆的其他区域 需求量总体萎缩,由 1845 万吨下降至 1720 万吨,降幅 6.78%, 并且全球其他区域市场的消费规模均远小于中国大陆市场。 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需求规模大,保持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对 于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苯乙烯生产商具有很强吸引力,是其 重要目标市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 销方式抢占中国大陆市场。 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中国大陆 产业产能得到明显提升,虽然中国大陆需求有所增长,但产 能的增长已导致中国大陆供应过剩,中国大陆的市场价格已 低于世界上任何其他地区,中国大陆市场没有吸引力。同时, 韩国出口商正增加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比例,降低向中 国大陆出口比例,已在其市场达成供求平衡,并获得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稳定出口客户,反倾销措施终止后没有增加对中 国大陆出口的动机。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综合考虑市场规模、价格走 势以及其他市场状况等方面,中国大陆市场对被调查企业具 有强大吸引力。市场规模方面,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苯乙 烯消费市场,需求量持续大幅增长,相比而言,其他消费市 场需求萎缩且规模有限。价格走势方面,不同市场或地区内 影响苯乙烯价格高低的因素不尽相同,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 会社在评论意见中提出的相关价格不一定具有可比性,不能 客观得出中国大陆市场不具吸引力的结论。同时,如以价格 13 衡量中国大陆市场吸引力,近期中国大陆市场价格走势已逐 步高于全球市场价格。其他市场状况方面,韩国邻近中国大 陆,运距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风险,相对其他进口来源国 家和地区,韩国苯乙烯在中国大陆市场享受更低关税,有利 于提高韩国苯乙烯在中国大陆市场的竞争优势。综上,中国 大陆市场对韩国苯乙烯仍具有强大吸引力。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韩国维持较大的苯乙烯产能, 产能闲置状况严重,对韩国苯乙烯生产商而言,韩国国内市 场需求量有限,对韩国苯乙烯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需依赖 出口的产能较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闲置产能极有可能 转化为实际的出口能力。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苯乙烯消费 市场,需求量总体呈稳定增长态势,近期价格走势已逐步高 于全球市场价格。全球除中国大陆的其他区域需求量总体萎 缩且规模较小。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韩国市场需求量有限,对全球市 场依赖性较强。中国大陆是苯乙烯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 稳定持续增长。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需求量有所萎缩情况下, 对韩国苯乙烯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吸引力,仍 是其重要目标市场,且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激烈,进口产品 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 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大陆是韩国 苯乙烯的最主要的出口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 韩国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呈大幅下降趋势。如果终止反倾 14 销措施,为获取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并消化韩国闲置产能,韩 国苯乙烯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 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台湾地区。 在规定时限内,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 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 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 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 配合调查的后果。但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 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 获得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 的可能性作出裁决。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了全球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苯 乙烯产能、产量、需求量等信息。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海关 统计数据、世界银行集团对台湾地区出口环节费用等信息。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 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 提供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原产于台湾地区 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 15 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8 年第 43 号公告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 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3.8%—4.2%,实施期 限为 5 年。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台湾地区苯乙烯生 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 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在调整影响价格可 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苯乙 烯存在倾销。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均未提 交调查问卷的答卷,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调查机关 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 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台湾地区的生产 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 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 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被调查产品倾销 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 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 数据进行了分析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可获 得的最佳信息。 申请人主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自台湾地区 进口苯乙烯的价格作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同时,以台湾地 16 区海关统计的对除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印度 的出口价格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 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 地区的苯乙烯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台湾地区苯乙烯对全球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台湾地区 苯乙烯产能保持稳定,2018 年至 2020 年均为 203 万吨,2021 年至 2022 年略有上升并保持在 204 万吨;2018 年至 2022 年,其产量分别为 211 万吨、201 万吨、196 万吨、199 万吨 和 185 万吨;其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8 万吨、2 万吨、7 万吨、5 万吨和 19 万吨。数据表明,台湾地区苯乙 烯的产能略有上升,产量总体呈波动下降态势,闲置产能总 体呈波动上升态势。 (2)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台湾地区 市场对苯乙烯的需求量分别为 188 万吨、189 万吨、186 万 吨、207 万吨和 173 万吨,同期可供出口产能(产能减需求 量)分别为 15 万吨、14 万吨、17 万吨、-3 万吨和 31 万吨, 可供出口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7%、7%、8%、-1%和 15%。数据表明,台湾地区市场对苯乙烯的需求总体呈先升 后降态势,损害调查期末,可供出口产能明显增加。 17 (3)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台湾地区海关出口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台湾地区苯乙烯的出口量分别为 54 万吨、41 万吨、 44 万吨、36 万吨和 37 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26%、 20%、22%、18%和 20%。数据表明,2018 年以来,台湾地 区生产的苯乙烯出口始终占总产量较大比例,仍需要通过大 量出口进行消化,对台湾地区以外出口仍是台湾地区苯乙烯 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苯乙烯 维持较大的产能,闲置产能总体大幅增加,台湾地区市场对 苯乙烯产能的消化能力有所减弱,台湾地区苯乙烯对全球市 场依赖性较强。 3.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受反倾销措施制约,中国大陆自台湾地区进 口苯乙烯的数量分别为 38.42 万吨、38.25 万吨、35.60 万吨、 26.54 万吨和 19.27 万吨,总体呈下降态势,占当年中国大陆 进口苯乙烯总数量的 13.19%、11.79%、12.58%、15.69%和 16.86%,总体呈上升态势。 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苯乙烯消费市场。2018 年至 2022 年,中国大陆苯乙烯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1081 万吨、1179 万吨、1260 万吨、1346 万吨和 1358 万吨,分别占全球总需 求量的 37%、39%、42%、42%和 44%,数据表明中国大陆 18 市场是全球最大的苯乙烯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总体呈稳定增 长态势。对台湾地区苯乙烯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 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 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 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台湾地区苯乙烯产能较大,台湾地区苯乙烯对全 球市场依赖性较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区 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呈下降趋势。而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 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目标市场,且价格是市场竞争 的主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大陆是台湾地 区苯乙烯的重要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 区苯乙烯对中国大陆市场出口呈下降趋势。本次倾销复审调 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的进口苯乙烯 仍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苯乙烯很可能 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大陆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 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美国。 在规定时限内,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 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 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 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 19 配合调查的后果。但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 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 得最佳信息对美国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出裁决。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了全球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苯 乙烯产能、产量、需求量等信息。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海关 统计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 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 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 此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倾销继续或再度 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8 年第 43 号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 口苯乙烯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13.7%—55.7%。原反倾销 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苯乙烯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 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本次倾销调查期内,美国向中 国大陆出口苯乙烯的数量几乎为零,故申请人无法测算其倾 销幅度。经审查并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调查机关 认定,考虑到本次倾销复审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很 少,不足以认定倾销情况,因此不对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 20 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作出认定。 2.美国苯乙烯对全球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美国苯乙 烯产能保持稳定,均为 499 万吨;2018 年至 2022 年,其产 量分别为 421 万吨、468 万吨、444 万吨、397 万吨和 344 万吨;其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 78 万吨、31 万吨、 55 万吨、102 万吨和 155 万吨。数据表明,美国苯乙烯的产 能保持稳定,产量呈先升后降总体大幅下降态势,闲置产能 先降后升总体大幅上升态势,产能闲置状况严重。 (2)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美国国内 市场对苯乙烯的需求量分别为 304 万吨、284 万吨、259 万 吨、270 万吨和 254 万吨,同期可供出口产能(产能减需求 量)分别为 195 万吨、215 万吨、240 万吨、229 万吨和 245 万吨,可供出口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39%、43%、48%、 46%和 49%。数据表明,美国国内市场对苯乙烯的需求总体 呈大幅下降态势,对美国苯乙烯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 (3)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美国海关出口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美国苯乙烯的出口量分别为 182 万吨、239 万吨、242 万吨、175 万吨和 130 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43%、 51%、55%、44%和 38%。数据表明,2018 年以来,美国生 21 产的苯乙烯出口始终占总产量很大比例,仍需要通过大量出 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仍是美国苯乙烯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苯乙烯维持 大量产能,产能闲置状况严重,美国国内市场对苯乙烯产能 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美国苯乙烯对全球市场依赖性较强。 3.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 年至 2022 年,受反倾销措施制约,中国大陆自美国进口苯 乙烯的数量分别为 13.32 万吨、5.43 万吨、0.48 万吨、0.50 万吨和 0.02 吨,总体呈大幅下降态势。占当年中国大陆进口 苯乙烯总数量的 4.57%、1.67%、0.17%、0.30%和 0%,总体 呈大幅下降趋势。 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苯乙烯消费市场。2018 年至 2022 年,中国大陆苯乙烯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1081 万吨、1179 万吨、1260 万吨、1346 万吨和 1358 万吨,分别占全球总需 求量的 37%、39%、42%、42%和 44%,数据表明中国大陆 市场仍然全球最大的苯乙烯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总体呈稳定 增长态势。对美国苯乙烯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 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上, 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 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美国苯乙烯产能较大,美国国内市场需求明显不 足,可供出口产能较大,美国苯乙烯对全球市场依赖性较强, 22 而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对外出口的 重要目标市场,且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反倾销 措施实施之前,中国大陆是美国苯乙烯的重要出口市场。在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呈大 幅下降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苯乙烯很可能继续 或再度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大陆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 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 2018 年第 43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与中国大陆生产的苯乙烯是 同类产品。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 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 进口苯乙烯与中国大陆生产的苯乙烯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 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发生 了显著变化,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是同类 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产业进行了 审查和认定。 23 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 请书》中表示,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镇海 炼化利安德化学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炼化利安德巴赛尔新材 料有限公司、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中海壳牌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均与此次申请调查国家的相关苯乙烯出口 经营者存在关联关系。应将上述五家企业排除在中国大陆苯 乙烯产业之外。 调查机关对上述申请予以了考虑,对本案中国大陆产业 的范围进行了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 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大陆生产者与 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 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中国大陆产业之外。本 案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所附证据显示,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与英力士苯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宁 波镇海炼化利安德化学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炼化利安德巴塞 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与美国 利安德巴塞尔工业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与韩国(株)LG 化学具有关联关系。调查期间,上 述企业未对本案立案公告发表评论,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或提供其他材料。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 定,同意将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镇海炼化 利安德化学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炼化利安德巴赛尔新材料有 限公司、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和中海壳牌石油化 24 工有限公司排除在本案中国大陆产业之外。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大陆产业是 指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大 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本案中,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 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 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湾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提交了中 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将上海赛科石油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家关联企业排除在本案中国大陆产业之外 后,调查问卷答卷显示,答卷企业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的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比例在 49%—58%之间,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 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上述答卷企业 的产量占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 25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 中国大陆产业情况。本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除 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中国大陆生产者。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 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 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 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表观消费量。 2018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苯乙烯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 1081万吨、1179万吨、1260万吨、1346万吨和1358万吨。其 中2019年比2018年上升9.07%,2020年比2019年上升6.87%, 2021年比2020年上升6.83%,2022年比2021年上升0.89%。损 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乙烯的表观消费量呈上升趋势。 2022年比2018年增长了25.62%。 2.产能。 2018 年至 2022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分别 为 315.33 万吨、334.50 万吨、458.50 万吨、493.50 万吨和 653.00 万吨。2019 年比 2018 年上升 6.08%,2020 年比 2019 年上升 37.07%,2021 年比 2020 年上升 7.63%,2022 年比 26 2021 年上升 32.32%。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 品的产能呈上升趋势。2022 年比 2018 年增长了 107.30%。 3.产量。 2018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分别为 306.58万吨、327.40万吨、427.13万吨、474.51万吨和560.40 万吨。2019年比2018年上升6.79%,2020年比2019年上升 30.46%,2021年比2020年上升11.09%,2022年比2021年上升 18.1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呈上 升趋势。2022年比2018年增长了82.79%。 4.销售量。 2018 年至 2022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 为 183.22 万吨、200.95 万吨、296.20 万吨、325.70 万吨和 417.98 万吨。2019 年比 2018 年上升 9.68%,2020 年比 2019 年上升 47.40%,2021 年比 2020 年上升 9.96%,2022 年比 2021 年上升 28.33%。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 品的销售量呈上升趋势。2022 年比 2018 年增长了 128.13%。 5.市场份额。 2018 年至 2022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大陆 苯乙烯市场的份额分别为 28.51%、28.12%、34.97%、35.35% 和 42.79%。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0.39 个百分点,2020 年 比 2019 年上升 6.85 个百分点,2021 年比 2020 年上升 0.38 个百分点,2022 年比 2021 年上升 7.44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 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的份额 27 总体呈上升趋势,2022 年比 2018 年增长了 14.28 个百分点。 6.销售收入。 2018 年至 2022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 别为 165.33 亿元、142.99 亿元、154.25 亿元、252.69 亿元和 334.54 亿元,其中 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13.51%,2020 年 比 2019 年上升 7.87%,2021 年比 2020 年上升 63.82%,2022 年比 2021 年上升 32.39%。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 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2022 年比 2018 年增长了 102.35%。 7.销售价格。 2018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 价格分别为9023.94元/吨、7115.57元/吨、5207.58元/吨、 7758.47元/吨和8003.66元/吨,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 21.15%,2020年比2019年下降26.81%,2021年比2020年上 升48.98%,2022年比2021年上升3.16%。损害调查期内,中 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 2022年比2018年下降了11.31%。 8.税前利润。 2018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分 别为15.44亿元、6.93亿元、1.61亿元、23.15亿元和亏损29.47 亿元。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55.12%,2020年比2019年下 降76.77%,2021年比2020年上升1337.89%,2022年出现亏 损,比2021年下降227.3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 28 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波动下降状态,调查期后期由盈 利转为亏损。 9.投资收益率。 2018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 别为9.89%、4.26%、0.54%、6.39%和-7.01%;其中2019年 比2018年下降5.63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下降3.72个百 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上升5.85个百分点,2022年转为负值。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波动下 降态势,调查期后期投资收益率由正值转为负值。 10.开工率。 2018 年至 2022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分 别为 97.22%、97.88%、93.16%、96.15%和 85.82%。其中 2019 年比 2018 年上升 0.66 个百分点,2020 年比 2019 年下 降 4.72 个百分点,2021 年比 2020 年上升 2.99 个百分点,2022 年比 2021 年下降 10.33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 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波动下降态势。2022 年比 2018 年下 降 11.40 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2018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 为1154人、1207人、1304人、1566人和1919人。其中2019年 比2018年增加4.59%,2020年比2019年上升8.04%,2021年 比2020年上升20.09%,2022年比2021年上升22.54%。损害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 29 2022年比2018年增加66.29%。 12.劳动生产率。 2018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 别为2656.68吨/年/人、2713.66吨/年/人、3276.78吨/年/人、 3031.07吨/年/人和2919.62吨/年/人。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上 升2.14%,2020年比2019年上升20.75%,2021年比2020年下 降7.50%,2022年比2021年下降3.68%。损害调查期内,中 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呈现总体上升趋势,2022 年比2018年上升9.90%。 13.人均工资。 2018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分别为12.46万元/人、14.21万元/人、14.76万元/人、15.52 万元/人和16.35万元/人,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上升14.05%, 2020年比2019年上升3.87%,2021年比2020年上升5.15%, 2022年比2021年上升5.35%。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 同类产品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呈上升趋势,2022年比2018年 上升31.22%。 14.期末库存。 2018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 为5.74万吨、4.85万吨、4.78万吨、10.64万吨和16.19吨。其 中 2019 年 比 2018 年 下 降 15.51 % , 2020 年 比 2019 年 下 降 1.44%,2021年比2020年上升122.59%,2022年比2021年上 升52.16%。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 30 存总体呈上升趋势,2022年比2018年上升182.06%。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8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 净流量分别为11.88亿元、1.33亿元、2.19亿元 、18.03亿元 和-14.81亿元。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88.80%,2020年比 2019年上升64.66%,2021年比2020年上升723.29%,2022年 比2021年下降182.1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 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先为净流入,后转为净流出,总体 来看,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稳定。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 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 进行了调查。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 间,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并不稳 定,而且在调查期后期呈现恶化趋势。损害调查期内,在中 国大陆苯乙烯市场需求旺盛,表观消费量持续上升的情况 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有所增长,在实施反 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增长, 市场份额和销售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就业人数、人均工资 和劳动生产率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发 展呈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与此同时,损害调查期内, 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出现与被调查进 31 口产品价格相同趋势的下降,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 流量净额和开工率等指标呈现总体下降或恶化趋势,期末库 存出现明显增长,而且税前利润 2022 年出现亏损,投资收 益率相应转为负数,这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状况 出现恶化趋势。 综合考虑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调 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处于较为 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 素的冲击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 2018 年第 43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 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大 陆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在本次复审调查中,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 《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中提出,复 审调查期内,美国、台湾地区产品和韩国产品在中国大陆市 场的竞争条件完全不同,韩国生产商均为一体化生产商,而 在美国、台湾地区生产商中,仅有一家一体化生产商,且美 国由于其独特的乙烯生产方法而在其原材料上享有优势,同 时,韩国产品的进口量大幅下降,韩国产品不应当与美国、 台湾地区产品进行累积评估。 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 韩华道达尔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中提出,本次日落复审案 32 中,没有证据表明相比原审期间,被调查产品之间的替代性、 竞争性以及竞争条件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生产经营模式 是否一体化不能决定最终产品之间的竞争性不同,韩国被调 查产品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必然会对市场产生影响,与中国 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韩华道达尔关于韩国进口 被调查产品不应参与累积评估的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对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的主张以及申请人的 主张及证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调查机关在 2018 年第 43 号公告中认定,来自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 进口苯乙烯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在物理化 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销售范 围和区域基本相同,进口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进口被调查产 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存在相互竞 争关系,未有证据显示,在复审调查期内上述竞争条件发生 了实质性变化。第二,无论是一体化生产企业还是非一体化 生产企业,虽然两者的生产工艺或生产流程有所差别,不同 生产工艺或生产流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也存在不同,但生产出 的苯乙烯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产品用途和主要技术指标 方面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且产品质量相当,可以互相替 代使用。第三,来自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 品以及中国大陆生产的苯乙烯产品均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 售等方式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各生产商或销售商均根据中 国大陆市场状况或条件,与客户协商确定销售价格,中国大 33 陆下游企业可以自由采购和使用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 乙烯产品,来自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以 及中国大陆生产的苯乙烯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存在竞争关 系,来自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变化并不能证明 其在中国大陆市场不存在竞争。 因此,调查机关将合并考虑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 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损害继续或再 度发生的可能性。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交的证 据材料,2018 年至 2022 年,中国大陆自韩国、台湾地区和 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 86.65 万吨、58.83 万吨、 54.43 万吨、33.94 万吨和 19.86 万吨,2019 比 2018 年下降 32.11%,2020 年比 2019 年下降 7.48%,2021 年比 2020 年 下降 37.64%,2022 年比 2021 年下降 41.49%。 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8.02%、 4.99%、4.32%、2.52%和1.46%,2019年比2018年下降3.03 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下降0.67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 年下降1.80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1.06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被 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下降趋势,表明韩国、台湾 地区和美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大量 出口苯乙烯的行为在损害调查期内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韩 34 国、台湾地区和美国仍具有较大的苯乙烯闲置产能和可供出 口产能,而且可供出口产能占总产能的比重较高。2018年至 2022年,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合计产能分别为 1028万吨、1028万吨、1028万吨、1029万吨和1029万吨,合 计产量分别为941万吨、940万吨、899万吨、882万吨和779 万吨;合计闲置产能分别为87万吨、88万吨、129万吨、147 万吨和250万吨;合计闲置产能占合计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8.46%、8.56%、12.55%、14.29%和24.30%。同期,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苯乙烯的合计需求量分别为747万吨、725万 吨、700万吨、737万吨和669万吨,可供出口产能分别为281 万吨、303万吨、328万吨、292万吨和360万吨,可供出口产 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7.33%、29.47%、31.91%、 28.38%和34.99%。上述数据显示,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 苯乙烯闲置产能较大,且呈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闲置产能 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同时由于韩国、台 湾地区和美国的市场需求量不足,可供出口产能较大,且总 体呈增长趋势,可供出口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较高,其可 供出口产能必须依赖全球市场,被调查产品对全球市场依赖 性较强,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2018 年至 2022 年中国大陆苯乙烯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 量的比重分别为 38%、39%、42%、42%和 44%,由此可 见中国大陆仍然是全球重要的苯乙烯消费市场之一,除中国 大陆外,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苯乙烯市场需求由 2016 年 35 的 1796 万吨减少至 2022 年的 1720 万吨,在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需求呈现萎缩趋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需求 仍呈持续增长趋势,对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生产 商和出口商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损害 调查期内,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韩国、台湾地区和 美国的苯乙烯生产商和出口商仍在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在 2018—2022 年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 数量的比重在 17%—30%之间。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 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前述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 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因此,终止反倾销措施很可能导致被调查进口数量 大量增加。 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 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和《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 业损害抗辩书补充材料》中提出,根据 OPIS 的信息,韩国 LG 化学和 SK 全球化学已关闭其苯乙烯产能,韩国国内苯 乙烯产能已大幅减少,反倾销措施终止后,韩国被调查产品 进口量不可能增长至显著水平。 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 韩华道达尔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中主张,韩国 LG 化学停 产并不能排除日后重启并恢复生产的可能性,韩华道达尔提 供的产能数据与原审案件提交的数据存在矛盾,不应予以采 36 纳。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韩华道达尔在《苯乙烯反倾销措 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提供的韩国产能数据来自于 OPIS,该产能数据与其提交的《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中国大陆以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产能数据不一致, 主要差异在于 OPIS 的产能数据不包括韩国 LG 化学和 SK 全 球化学已经关闭的苯乙烯生产装置的产能。调查机关认为, 韩国 LG 化学和 SK 全球化学虽然关闭了苯乙烯生产装置, 但没有证据显示其生产装置不再具备生产苯乙烯的能力,在 市场好转的情况下,其生产装置仍可能再度投入使用,该装 置产能在关闭情况下为闲置产能,仍应计入韩国苯乙烯总产 能。第二,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认定,对原产于韩国、台湾 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进行合并考虑是适当 的。调查机关将综合考虑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 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的可能性,不单独对来自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 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 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可 能大幅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 响。 调查机关在 2018 年第 43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 37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 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了价格削减和压低作用。 在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 陆同类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产品外观和包装方式、 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 市场区域、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 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竞 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 措施,被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量涌入 中国大陆市场,其进口价格很可能大幅下滑,中国大陆产业 同类产品的价格很可能受到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削减、压低和 价格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年至2022年, 进口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含关税价格分别为8976元/吨、6913 元/吨、4977元/吨、7438元/吨和8233元/吨。其中2019年比2018 年下降22.98%,2020年比2019年下降28.00%,2021年比2010 年上升49.45%,2022年比2021年上升10.69%。损害调查期内, 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22年比2018年下降 了8.28%。 2018年至202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 为9024元/吨、7116元/吨、5208元/吨、7758元/吨和8004元/ 吨。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21.15%,2020年比2019年下降 26.81%,2021年比2020年上升48.98%,2022年比2021年上 38 升3.16%。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总体呈下降趋势,2022年比2018年下降了11.31%。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 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完全 同步,变化幅度基本一致,反映出价格联动性。中国大陆苯 乙烯市场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进口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 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 的主要手段之一,价格因素是进口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 业同类产品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如前所述,如终止反 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 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 况下,被调查产品仍然继续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其进口数 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 30%左右,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生产商为消化其可供出口产能,抢 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 大陆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 被调查产品很可能仍将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 明显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在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处 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进 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进口被 调查产品数量很可能将大量增加,进口被调查产品很可能继 39 续或再度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 响,导致中国大陆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 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 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中提出:第一,损害调查期内,被 调查产品的韩国进口量与市场份额均显著下降,韩国进口价 格下跌是由生产成本的变动导致的,就数量与价格而言,在 损害调查期内,韩国进口被调查产品并没有对中国大陆产业 造成任何损害。第二,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并非处 于脆弱状态,产能、产量持续扩张,中国大陆产业的市场份 额持续提升,并在损害调查期的绝大部分时间内保持较强的 盈利能力。第三,中国大陆市场中苯乙烯产品供应过剩已经 导致其市场价格处于较低水平,进而导致中国大陆市场不如 其他出口目标市场具有吸引力,倾销措施终止后,韩国被调 查产品进口量仍不可能增长至显著水平。第四,继续实施反 倾销税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 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 韩华道达尔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第一,复审调查 期内,韩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中 国大陆产业经营状况获得一定恢复和发展,是反倾销措施效 果的体现,不构成终止措施后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不 存在的理由。第二,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中国大陆 40 产业获得恢复性的发展是十分正常的,尽管中国大陆产业获 得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 脆弱。在中国大陆产业对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比较敏感的 情况下,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大量增 加、价格大幅下滑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实 质性损害。第三,在全球出口市场大幅萎缩且规模有限的背 景之下,中国大陆市场未来对苯乙烯的需求将大幅增加,仍 然对韩国苯乙烯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增长是可以预期的,其数量和价 格的变化将对中国大陆市场、中国大陆产业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完全能够满足下游市场需求的进 一步增长,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不会对中国大陆苯乙烯的市 场供应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下游产业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 响。 调查机关对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以及申请人的主张及 证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关于损害调查期内韩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 场份额下降以及价格下跌,没有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任何损 害的主张。首先,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认定,对原产于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进行合并考虑是 适当的。调查机关将综合考虑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 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损害继续或再度 发生的可能性,不单独对来自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 41 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其次,本次复审主要考察如 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反 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虽呈现下降趋 势,但价格并未出现明显回升,反而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且 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 趋势完全同步,变化幅度基本一致,反映出价格联动性。如 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生产商、出口 商为消化其可供出口产能,抢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可能继 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原 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很可能仍将会对中 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综上,调查机关 认定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第二,关于措施已经有效,中国大陆产业取得积极发展 的主张。损害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需求旺盛, 表观消费量持续上升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 和产量有所增长,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 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增长,市场份额和销售收入总体呈增长 趋势,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都有不同程度的增 长,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发展呈现一定积极状态,但与此同 时,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税前利润、 投资收益率、现金流量净额和开工率等指标呈现总体下降或 恶化趋势,而且税前利润 2022 年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相 应转为负数,这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 42 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 响。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产业发展呈现一定积极状 态,与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 结论并不矛盾。 第三,关于中国大陆产业产能过剩导致市场价格水平 低,中国大陆市场不具有吸引力等有关情况的主张。调查机 关认为,首先,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价格水平低并不代表中 国大陆市场不具有吸引力,现有证据表明,中国大陆是全球 最大的苯乙烯消费市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 需求持续大幅增长,由 2018 年的 1081 万吨增长至 2022 年 的 1358 万吨,大幅增长了 26%,占全球苯乙烯需求量的比 重亦由 37%增长至 44%。与此同时,除中国大陆外,全球其 他国家和地区的苯乙烯市场需求则由 2016 年的 1796 万吨减 少至 2022 年的 1720 万吨,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需求呈现萎 缩趋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需求仍呈持续增长趋 势,且近期中国大陆市场苯乙烯价格走势已逐步高于全球市 场价格。对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生产商和出口商 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被调查国家和地 区存在对中国大陆低价出口的能力和内在动因。其次,相关 证据显示,韩国苯乙烯市场需求不足,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 产能较大,对全球市场依赖性较强,在全球市场需求萎缩且 规模有限、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需求仍持续增长的背景之 下,中国大陆市场仍然对韩国苯乙烯厂商具有较大的吸引 43 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可以随时释放产能,并可能继 续或再度通过倾销来获得中国大陆市场。综上,调查机关认 为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第四,关于其他主张。首先,调查机关注意到,韩华道 达尔株式会社在其评论意见中提出关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主张,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主 张。其次,没有证据显示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 进口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调查机关认为 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在提交的《苯乙烯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裁决所依据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和《苯乙烯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拜会商务部的会后材料》中提出:第一, (株)LG 化学及 S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的相关苯乙烯生产 线已永久关停,韩国苯乙烯生产商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不 可能对中国大陆市场造成显著冲击。第二,韩国苯乙烯市场 供需基本平衡,韩国苯乙烯生产商更关注韩国市场而非中国 大陆市场。第三,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价格处于较低水平, 并不具有吸引力,韩国苯乙烯生产商不依赖中国大陆市场。 第四,韩国进口被调查产品不应与美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被 调查产品累积评估。 申请人在提交的《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韩 华道达尔基本事实披露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中提出:第一, 即使采用韩华道达尔关于产需数据的主张,韩国苯乙烯仍具 44 有大量的过剩产能,加大了其对中国大陆市场倾销的可能 性。第二,韩国苯乙烯生产商是否关注中国大陆市场不应仅 考察韩华道达尔的产量和需求量的变化,还应全面考察韩国 苯乙烯产业的产能、开工率、闲置产能的情况。第三,中国 大陆市场是否有吸引力,不能仅限于考察价格因素,还应考 虑反倾销措施实施前韩国苯乙烯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的情 况,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具有发展前景,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将会导致脆弱的中国大陆产业继续或再度受到损害。第 四,韩华道达尔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本次期终复审相关产品之 间的替代性、竞争性以及竞争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应当 继续将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 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对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以及申请人的主张及 证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关于(株)LG 化学及 S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苯 乙烯生产装置已永久关闭,韩国苯乙烯生产商对中国大陆的 出口销售不可能对中国大陆市场造成显著冲击的主张。首 先,关于(株)LG 化学及 S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产能关闭 的情况,上述两家公司均未登记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未 提交本案调查问卷答卷,也未对公司苯乙烯生产装置关闭情 况提交相关材料。其次,调查机关注意到,韩华道达尔株式 会社主张 OPIS 的数据更为准确,因为该数据考虑了(株) LG 化学及 S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装置产能关闭的事实。根 45 据 OPIS 的产能数据,2022 年韩国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 产能分别为 47 万吨和 55 万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达 16%,可供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达 19%,2023 年韩 国苯乙烯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分别为 130.6 万吨和 75.2 万吨,分别比 2022 年增长了 177%和 37%,仍具有较 大的闲置产能和较强的出口能力。 第二,关于韩国苯乙烯市场需求稳定,韩国苯乙烯企业 不关注中国大陆市场的主张。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韩 国苯乙烯市场需求呈下降趋势,即使考虑了(株)LG 化学 及 S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装置产能关闭的情况,2022 年韩国 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分别为 47 万吨和 55 万吨, 2023 年韩国苯乙烯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分别为 130.6 万吨和 75.2 万吨,仍具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和较强的出 口能力,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苯乙烯消费市场,需求量总 体呈稳定增长态势,在韩国苯乙烯市场需求下降的情况下,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来获得中国 大陆市场。 第三,关于中国大陆苯乙烯市场不具有吸引力的主张。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市场是否具有吸引力,应综合评估 分析市场价格、供需状况、竞争条件等多种因素。如前所述, 调查机关认为,韩国维持较大的苯乙烯产能,产能闲置状况 严重,对韩国苯乙烯生产商而言,韩国苯乙烯市场需求量有 限,对韩国苯乙烯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需依赖出口的产能 46 较大。同时,中国大陆市场是全球最大的苯乙烯消费市场, 需求量总体呈稳定增长态势,且近期价格走势已逐步高于全 球市场价格,而全球除中国大陆的其他区域需求量总体萎缩 且规模较小。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大陆是韩国苯乙烯 的最主要的出口市场,且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激烈,在实施 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韩国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呈大幅下 降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取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并 消化韩国闲置产能,韩国苯乙烯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 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第四,关于韩国进口被调查产品不应与美国及台湾地区 进口被调查产品累积评估的主张。首先,中国大陆苯乙烯下 游产业未登记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也未提交有关评论意 见。其次,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在 2018 年第 43 号公告中认 定,来自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产品与中国大 陆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 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销售范围和区域基本相同,进口被 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进口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 品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存在相互竞争关系,未有证据显示, 在复审调查期内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调查机关 将合并考虑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 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不 成立。 47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 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 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 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 续或再度发生。 附表: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48 附表 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总产量(万吨) 600 670 792 933 964 变化率 - 11.67% 18.21% 17.80% 3.32% 表观消费量(万吨) 1081 1179 1260 1346 1358 变化率 - 9.07% 6.87% 6.83% 0.89%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万吨) 86.65 58.83 54.43 33.94 19.86 变化率 - -32.11% -7.48% -37.64% -41.49%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1,333 984 709 1,132 1,201 变化率 - -26.18% -27.95% 59.66% 6.10% 被调查产品人民币价格(元/吨) 8976 6913 4977 7438 8233 变化率 -22.98% -28.00% 49.45% 10.69%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8.02% 4.99% 4.32% 2.52% 1.46% 百分点 - -3.03 -0.67 -1.80 -1.06 产量(万吨) 306.58 327.40 427.13 474.51 560.40 变化率 - 6.79% 30.46% 11.09% 18.10% 产能(万吨) 315.33 334.50 458.50 493.50 653.00 变化率 - 6.08% 37.07% 7.63% 32.32% 开工率(%) 97.22% 97.88% 93.16% 96.15% 85.82% 百分点 - 0.66 -4.72 2.99 -10.33 销售数量(万吨) 183.22 200.95 296.20 325.70 417.98 变化率 - 9.68% 47.40% 9.96% 28.33% 市场份额(%) 28.51% 28.12% 34.97% 35.35% 42.79% 百分点 - -0.39 6.85 0.38 7.44 销售收入(亿元) 165.33 142.99 154.25 252.69 334.54 变化率 - -13.51% 7.87% 63.82% 32.39% 期末库存(万吨) 5.74 4.85 4.78 10.64 16.19 变化率 - -15.51% -1.44% 122.59% 52.16% 销售价格(元/吨) 9,024 7,116 5,208 7,758 8,004 变化率 - -21.15% -26.81% 48.98% 3.16% 税前利润(亿元) 15.44 6.93 1.61 23.15 亏损 29.47 变化率 - -55.12% -76.77% 1337.89% - 投资收益率(%) 9.89% 4.26% 0.54% 6.39% -7.01% 百分点 - -5.63 -3.72 5.85 - 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11.88 1.33 2.19 18.03 -14.81 49 变化率 - -88.80% 64.66% 723.29% - 就业人数(人) 1,154 1,207 1,304 1,566 1,919 变化率 - 4.59% 8.04% 20.09% 22.54% 人均工资(万元/年/人) 12.46 14.21 14.76 15.52 16.35 变化率 - 14.05% 3.87% 5.15% 5.35%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2,656.68 2,713.66 3,276.78 3,031.07 2,919.62 变化率 - 2.14% 20.75% -7.50% -3.68%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