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唐山 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罚违字〔2016〕4号
当事人:唐山日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石原淳
注册地址:唐山市开平区唐山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
海关编码:1302940199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向唐山海关申领编号为C04034450059号、 C04035450007号进料手册,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当事人持两本手册进口保税料件异型截面钢管及管子接头等零部件,生产并出口RPE锚杆。截止至7月13日,该两本手册共产生边角料钢铁废料7649.48千克,实际库存2221千克,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钢铁废料5428.48千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经海关核定,该案货值18317.2元人民币,漏缴税款3117.46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价格说明、检查记录、财务账册、备案手册、废碎料记账凭证、过磅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等备案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收款国库:唐山市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石家庄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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