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ICC)作为世界商业组织,致力于促进国际

贸易、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和全球监管方法。此外,国际商

会寻求消除跨境贸易和投资的障碍,并促进海关程序的

化和协调。 

国际商会提出了“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宣言",该宣言确

定了贸易商、海关当局和边境机构(如适用)的权利和责任,

以倡导平衡的贸易体系。根据国际商会促进开放、以规则

为基础的多边贸易和可持续经济增长投资的使命,“国际

商会宣言"为协调和简化边境进程提供了共同的方法。“国

际商会宣言"旨在作为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国际进口商、

出口商、外国和国内制造商、国家海关当局和其他边境

构(如适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权利路线图,

无论其经授权经营者(AEO)的状态如何。 

但是,AEO 计划是简化海关程序和加强供应链中贸易

商、海关当局和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联系的有效工具。ICC

强调,AEO 的利益不应以任何方式减少已经提供给非 AEO

贸易商的贸易便利化措施。AEO 计划应该提供额外的好处。1

“国际商会宣言"提出了促进跨境贸易日常流程的指导

原则和一系列基本权利,旨在指导贸易商、海关当局和边

境机构(如适用)之间的工作关系。这些指导原则适用

各种贸易情况,包括对在边境收集的所有关税进行海关审

计时以及与海关当局发生纠纷的情况,以促进合作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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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de-T(C)-2019001 国际商会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宣言草案 Draft - ICC Charter for Customs and Trade 睿 Facilitation 库 研 究 Recode-T(C)-2019001 DRAFT - ICC CHARTER FOR CUSTOMS AND TRADE FACILITATION 国际商会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宣言草案 原文: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国际商会 原文发布:January 2019/2019 年 1 月 译稿: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译稿发布:2019 年 2 月 2019 年 1 月 23 日草案 由国际商会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于 2019 年 2 月 6 日前通过 目录 I. 引言 /1 II. 指导原则 /5 III. 贸易商的基本权利 /9 I. 引言 国际商会(ICC)作为世界商业组织,致力于促进国际 贸易、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和全球监管方法。此外,国际商 会寻求消除跨境贸易和投资的障碍,并促进海关程序的简 化和协调。 国际商会提出了“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宣言”,该宣言确 定了贸易商、海关当局和边境机构(如适用)的权利和责任, 以倡导平衡的贸易体系。根据国际商会促进开放、以规则 为基础的多边贸易和可持续经济增长投资的使命,“国际 商会宣言”为协调和简化边境进程提供了共同的方法。“国 际商会宣言”旨在作为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国际进口商、 出口商、外国和国内制造商、国家海关当局和其他边境机 构(如适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权利路线图, 无论其经授权经营者(AEO)的状态如何。 但是,AEO 计划是简化海关程序和加强供应链中贸易 商、海关当局和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联系的有效工具。ICC 强调,AEO 的利益不应以任何方式减少已经提供给非 AEO 贸易商的贸易便利化措施。AEO计划应该提供额外的好处。1 “国际商会宣言”提出了促进跨境贸易日常流程的指导 原则和一系列基本权利,旨在指导贸易商、海关当局和边 境机构(如适用)之间的工作关系。这些指导原则适用于 各种贸易情况,包括对在边境收集的所有关税进行海关审 计时以及与海关当局发生纠纷的情况,以促进合作与协作。 1. 国际商会关于经授权经营者的建议 1 在政府和企业界之间建立信任和有效合作对于实现平 衡和有效的贸易便利化环境至关重要。海关—商业伙伴关 系对良好治理至关重要。这种合作有助于确保立法、法规 和政策能够满足贸易界不断变化的集体需求。 “国际商会宣言”以现有国际协定和国家承诺为基础, 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条款的 具体指导。国际商会进一步承认世界海关组织(WCO)及 其创新工具和手段的重要作用,“经修订的京都公约”(RKC)2 和“海关商业伙伴关系指南”3 在促进边境贸易和信任方面 的重要作用。 鉴于随着自由贸易协定(FTA)在当代激增及随后对全 球价值链(GVC)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强度和速度 日益增加,改善利益攸关方各自权利和责任的全球共识的必 要性从未如此强烈。此时,贸易商与海关之间建立相互信任、 尊重和明确责任至关重要。 “国际商会宣言”提出了一个有效的路线图,以自由和 相关利益攸关方的责任为基础,实现这种更大的合作与信 任。“宣言”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 提高业务可预测性和程序确定性,这是贸易和投资的 重要驱动因素; • 通过确保规则的透明管理、清晰度和一致性来改善贸 易合规性; • 推动 WTO TFA 的实施,提高边境程序的效率、促进 贸易; • 通过简化行政程序、减轻行政负担,提高海关当局和 适用边境机构的行政效率; • 建立简化和透明的监管框架,使各种规模的公司受益, 2. 世界海关组织(WCO)经修订的京都公约(RKC) 3. WCO 海关—商业合作协议 2 特别是中小型企业(SME); • 进一步促进商业—海关参与,以确保协作,以有效和 高效的方法实现监管目标,并加强经济便利化;和 • 鼓励利益攸关方进一步合作,提高中小企业的知名度 和竞争力,并使全球市场的公平准入成为可能。 后续章节中表明,“国际商会宣言”旨在加强必要的基 本权利和原则,以确保国际贸易体系包容且充满活力。第 二部分概述了贸易商和相关海关和边境当局的指导原则和 相应的义务。第三部分概述了贸易商权利的三个基本类别, 符合 TFA 中提出的贸易便利化原则。这些权利的类别包括 (1)与海关的日常关系中的权利,(2)海关审计期间的权利, 以及(3)与海关存在纠纷的背景下的权利。政府与企业之 间的协作对于帮助确定鼓励商业活动、创造就业和经济增 长的合适海关框架的轮廓至关重要。 3 4 II. 指导原则 在日益复杂的全球经济背景下,建立相互信任和明确责 任对于确保有效、平衡的国际贸易体系至关重要。由于认 识到贸易企业在支持全球经济、知识和社会交流方面发挥 的基本作用,下文规定的义务有助于为贸易商和海关及边 境机构等奠定可预测、明确和无差别的跨境贸易基础。 在每个指导原则中,贸易商应该: • 公平 - 真诚地履行责任 - 要诚实、诚信、有道德,并在法律范围内行事 - 提供完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 当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海关当局 • 无歧视 - 尊重海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不得不恰当地影响他们 的考虑或处理事务的方式 • 法律规则 - 尊重海关依法管理海关制度的权利(包括制裁) - 履行法律义务 - 仅进行与合法商业和经济活动相一致的交易和 / 或运营 活动 - 了解当法律变更时,预先裁定可能不再适用。在这些 合理情况下,适当和及时的通知至关重要 -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按时支付关税,不得扣除或抵消, 5 但有权提出申诉 • 合理的合规负担 - 如果需要澄清,请有效地提供信息并提出问题 - 如果需要帮助,请尽快联系海关当局 - 如果对履行义务提出质疑,请通知海关当局 - 使用现有服务寻求帮助;无法找到相关信息时,询问 向谁寻求建议 - 如果有可能需要更正的要素,或者如果没有支付正确 的税额,则主动提交正确和完整的信息 • 隐私 -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尊重海关持有、披露和拒给信 息的权利 - 确保与海关当局职能相关的公开与合作 • 效率 - 在管理、提交申报表和信息报告,进行审计和支付关 税方面配合 - 遵守责任;如有必要,寻求帮助 - 在被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及时提供信息 - 建设性地参与内部或行政申诉程序 - 遵守申诉程序,尽一切努力保持程序的有效性和简短 性 - 在向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投诉调查机构提出投诉时要 诚实、具体,并根据需要就投诉进行对话 - 了解在许多情况下,投诉不会干扰或推迟程序,包括 收集 • 代表 - 对提供给主管部门的所有必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无论是否有其他人参与准备、整理和 / 或提交信息 - 了解代表向主管部门提交的信息和付款 6 在每项指导原则中,海关当局和相关边境机构应: • 公平 - 将经营者视为诚实的及以善意行事,并允许他们从无 罪推定原则中受益 - 确保海关系统的公平、诚实和正直的设计和管理,根 据法律规定,违反海关法的举证责任在于海关当局 - 打击海关欺诈行为,以确保合规贸易商的公平竞争环境 • 无歧视 - 遵守无歧视原则;在法律面前促进平等待遇,不受任 何不适当的影响,没有偏见或偏好 • 确定性 - 确保海关制度的确定性和明确性 - 合理一致地适用法律 - 简化法律、规则和程序的意图并使其合宜 - 尊重海关制度的稳定性,以确保贸易的质量和可行性 - 负责承担对不合规的举证责任 • 法律规则 - 不要求贸易商支付超过法定税额的款项,并依法退还 超额款项 - 履行法律义务 - 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供关税评估和制裁 - 遵循既定和 / 或商定的程序和渠道 - 确保 WTO TFA 规定的有效和一致的解释以及应用 • 合理的合规负担 - 提供有用、高效和有效的服务,并将成本降至最低 - 全面及时地遵守协助请求,并帮助贸易商了解他们的权利 - 确保员工具备纠正任何错误或遗漏的专业水平 - 鼓励明确和简单的申报、报告要求和合规程序 - 确保在新规则及时实施并通过公告通知时废除以前的 7 规定,以保证清晰度和可预测性 • 隐私 - 保护获得或持有的信息,并建立标准保护程序,以减 少潜在的隐私风险 - 仅查询与行政职能相关的信息,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 下与第三方共享信息 - 仅与授权代表进行交涉,仅允许经授权的员工访问信息 • 效率 - 提供准确、清晰和及时的信息,以履行海关义务,并 明确废除和审查权利 - 在适当的时候引入增强的和 / 或主动的沟通方式 - 确保独立、快速和有效的关税责任纠纷程序(服从国 家规定) - 鼓励仲裁条款,以便更快、更有效地解决争议 - 客观、及时地解决投诉和审查案件,而不因投诉以不 同方式对待经营者 - 确保海关当局与相关边境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促进海 关程序和关税收取的有效处理 • 代表 - 允许贸易商和纳税人自由选择其代表 8 III. 贸易商的基本权利 海关和边境进程是国际贸易体系的核心。确保有效和透 明的程序有助于降低贸易商的成本和延误,并刺激跨境交 易的增长。在这些系统中,贸易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这 些权利可分为三种基本分类,包括(1)与海关的日常关系 中的权利,(2)海关审计期间的权利,以及(3)与海关 存在纠纷的背景下的权利。 1. 贸易商在与海关的日常关系中的权利 • 可预测性的权利 - 根据“经修订的京都公约”1 第 9.8 条标准,要求作出 裁决的权利(根据海关规定理解为先前的协议),或匿名 质疑海关,应当得到国内外贸易商的同等承认。应在合理 期限内对此类请求作出答复。国际商会认为“合理”的最 长期限为六个月。此权利不应仅限于海关分类、原产地或 海关价值,而应扩展到与海关条款的适用有关的任何问题。 - 根据 TFA2 第 3.5 条,预先裁定在出具后的合理时间内 有效,除非支持该裁定的法律、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 1. WCO RKC 第 9.8 条标准“海关提供的信息、决定和裁决”:海关应有关人 员的书面请求,应在国家立法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其决定。如果决定对有关 人士不利,应给出理由并告知申诉权。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便利化协议(TFA)第 3.5 条“预先裁定”:就 寻求预先裁定的申请人而言,成员出具的预先裁定对该成员具有约束力。成员 可以规定预先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9 - 根据 TFA3 第 3 条,每个在书面提交的请求中要求作出 裁定并提供所有必要信息的贸易商应有权以合理、有时限 的方式得到预先裁定。 - 根据 TFA4 第 3.8 条,海关当局应在考虑到保护商业机 密信息需要的情况下,公开提供有关预先裁定的任何信息。 • 确定性的权利 - 除刑事诉讼外,最长合理的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 出于法律确定性的目的,未支付关税的追缴期应合理地限 制为五年。 - 刑事诉讼的最长合理时效期限为十年。 - 同样,海关要求公司回答问题时,应该要求后者考虑 所提供的答复。 - 海关当局不能使用适用法规的追溯力,特别是关于已 经作出裁决的决定。 • 简单的权利 - 贸易商有权要求得到便利化和非复杂的声明性义务。 - 国际海关协定规则的顺利应用对贸易的安全和稳定至 关重要。 - 根据 TFA5 第 9.1 条,规则对于外国贸易商必须明确并 易于理解,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 - 贸易商在欢迎海关当局所做出的努力的同时,应该鼓 励他们追求自动化,特别是在发展非物质化方面。 • 相互信任和保密的权利 - 贸易商应能够对海关当局支持的立场提出反对,以保 3. WTO TFA 第 3.1 条“预先裁定”:每个成员应以合理、有时限的方式向提 交包含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申请人出具预先裁定。如果成员拒绝出具预 先裁定,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决定依据。 4. WTO TFA 第 3.8 条“预先裁定”:在考虑到保护商业机密信息需要的情况下, 每个成员应努力公开其认为对其他利益方有重大利益的预先裁定的任何信息。 5. WTO TFA 第 9.1 条“行政负担”:提出请求的成员应考虑所请求成员在回 应信息请求时所涉及的相关资源和费用问题。提出请求的成员应考虑其追求请 求的财政利益与被请求成员在提供信息方面所做的努力之间的相称性。 10 证可预测性并加强相互信任。6 - 海关当局在与贸易商的对话、进行管制和存在争议的 背景下不能使用矛盾的信息。应禁止使用数据,特别是海 关价值,包括使用最低和 / 或参考价格进行海关估价。 - 引申自 TFA 第 12.5.1 条保障的权利 7,在特定国家, 贸易商必须有权查阅其海关档案,包括声明、一般信息以 及从外国海关当局收到的任何信息。该原则也适用于管制 的情况。 - 有关贸易商应尽职尽责地弥补因不遵守数据机密性而造 成的损害。此类弥补可以通过通信、出版物和补偿的形式进行。 • 贸易商之间的公平海关处理权 - 国内外贸易商应该得到同样的待遇,特别是在海关事 务上。8 - 应保证与海关当局共享的数据和信息的机密性。海关 当局对提交的文件的安全负责,除必要情况或向主管当局 分发外,不得向其他方分发。9 - 这一原则必须在法律和实践中得到应用,从这个意义 上说,各国必须努力在全球层面的当地海关当局实现标准化。 2. 贸易商在海关审计期间的权利 • 对抗式程序 - 根据TFA第4条10,必须承认海关当局必须采取强制 6. WTO TFA 第 4 条“申诉或审查程序” 7. WTO TFA 第 12.5.1 (a) 条:严格保密请求成员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或文件,并 至少以被要求成员的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相同水平保护和保密该信息 或文件,如其在第 6.1(b) 或 6.1(c) 款中所述;(b)向处理有关事项的海关当局 提供信息或文件,并仅将该信息或文件用于请求中所述的目的,除非被请求成 员另有书面同意;(c)未经请求成员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信息或文件。 8. WTO 无歧视的基本贸易原则:最惠国(MFN)和国民待遇 9. WTO TFA 第 12.5 条“保护和保密” 10. WTO TFA 第 4.1 条“申诉或审查程序(a)”:高于或独立于出具决定的官 员或办公室的行政机关的行政申诉或审查;和 / 或(b)决定的司法申诉或审查。 11 回应的对抗式程序。 - 海关当局必须确保监管员的完整性、公正性、客观性 和专业性。 - 贸易商必须了解海关监管的范围,包括性质、目的、 期限、持续时间和地点。 - 海关监管必须限制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对公司的活动 产生不合理的影响。 • 陈述意见的权利 - 贸易商必须能够在收到他们被指控的罪行通知之前陈 述意见。 - 这种陈述意见的权利必须得到有效行使,这尤其意味 着贸易商和海关当局都可以推迟提出反对。 3. 贸易商在与海关存在纠纷的背景下的权利 • 海关争议的公平和及时补救的权利 - 应通过调解和专业机构鼓励非司法管辖权的争议解决。 - 在开庭前,由于大多数海关纠纷的技术性质,贸易商 应有机会要求法官指定一名“特别专家”或具有相关海关 知识和经验的其他专家通知法院。 - 在有关国际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 的支持下,应鼓励在外国贸易商与当地海关就国际海关协 定发生争端时使用仲裁。 - 根据“经修订的京都公约”11 第 10 章的规定,贸易商 必须有权根据海关当局办公室的决定寻求补救措施,向海 关当局的上级机构提出申诉。提交任何此类首次申诉不应 要求缴纳税和费用。提出申诉不应触发判处罚款。 - 此外,贸易商必须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果可能, 在一年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重申自 11. WCO RKC 第 10.4 条“海关事务申诉” 12 由选择法律顾问的权利。最后,必须保证海关当局必须有 义务回应和充分参与对抗式程序的权利。 - 海关索赔的补偿金额应在有限的时间内支付,并由国 家法律确定。 • 制裁比例的权利 - 根据 TFA12 第 6.3.3 条的规定,对贸易商的任何处罚必 须符合比例原则。制裁的支付应该是错开的。 - 根据 TFA13 第 12.1.1 条,海关当局在对不合规公司设定 处罚时,应考虑自愿披露违规行为作为减轻因素。如果公 司真诚向海关当局披露错误,反应的重点应放在改进内部 程序上。应该避免制裁。 • 和解的权利 - 和解不应只是一个特权。应当给予海关当局无法质疑 其善意的任何公司和解的权利。 • 决定的权利 - 根据 TFA14 第 4.4 条的规定,应及时做出决定,不得无 故延迟。 - 必须明确传达任何此类决定背后的原因。 12. WTO TFA 第 6.3.3 条“处罚纪律”:所判处的处罚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并应与违反的程度和严重程度相称。 13. WTO TFA 第 12.1.1 条“促进合规与合作的措施”:成员同意确保贸易商了 解其合规义务的重要性,鼓励自愿遵守允许进口商在适当情况下自行纠正而不 受处罚,并采用合规措施促使违规贸易商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 14. WTO TFA 第 4.4 条:如果没有给出根据第 1(a) 款提出的申诉或审查决定, 则每个成员应确保:(a)在其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固定期限内;或(b)在没有 不当拖延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向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提出进一步申诉或进一 步审查要求,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司法当局求助。 13 14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www.re-code.or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24 号东海中心 1107 电话:+86-010-65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