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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关缉违字【2020】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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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黑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关违字[2020]04号 当事人:黑河市鑫源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231100MA19C5EC3M,法定代表人:刘利。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龙科街92号通江路水 务局新建办公楼附属群房一楼门市。 2020年6月17日,我关稽查科对当事人黑河市鑫源泽 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当事人黑河市鑫源泽商 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在绥芬河口岸回运的部分非转基因大 豆,申报的价格因适用汇率错误,导致完税价格低于海关认 定的该批次货物完税价格,涉嫌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相关规 定,影响海关税收征管,少交税款人民币15468.21元。当 事人黑河市鑫源泽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 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黑河市鑫源泽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合 同、发票、运单、税款缴款书、报关单等进口单证复印件; 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价格碰商记录表;企业情况说 明;代理费用转账记录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代理对账单; 黑河市鑫源泽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书复印件;当事人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授权委托书等证据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黑河市鑫源 泽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肆千伍佰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个月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和国 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