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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印章) 8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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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维违字[2017]0013号 当事人:山东旭锐新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美芹 企业海关代码:3707966076 地 址:寿光市羊口镇潮海工业园 2017年6月7日、7月16日,当事人分两次擅自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 C43136150323项下的成品四漠双酚A碳酸酯齐聚物共计61.33吨发往位于广 州市黄埔区的广州市富贵仓储有限公司存放,折合保税料件四澳双酚A共 计58.87吨,后于2017年10月31日将上述货物运回并全部出口完毕。当事人 违规行为涉及货值168.9134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资料;进口报关单证、出口报关单证 ;检查记录、手册违规成品折合料件情况说明等海关稽查移交材料;山东 旭锐新材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2017PBBC向广州仓库发货原始记录》 ;广州市富贵仓储有限公司提供的《山东旭锐新材2016-2017年PBBC收发 货明细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 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收存保税监管货物,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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