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6〕0102号
当 事 人:衡水凯亚化工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韩厚义
注 册 地 址:河北省武邑县苏正冀横路9号
海 关 编 码:1311961971
当事人在经营C04155150018号手册时,未经海关核准,擅自将同规格国产7.2吨癸二酸与该手册项下进口癸二酸件进行串换。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95497.68元,涉及税款38603.75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相关账目复印件,车间领料生产记录单复印件、值班长交接记录复印件、出入库单复印件、检查记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核准,擅自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进行串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账户名称: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账户号码:9032550018535022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