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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P 22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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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关维行罚字[2021〕0002号 山西赛奥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月森,联系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三巷43号 3号楼2层13号,联系电话:0351-8387038-9105 (一)2020年8月20日,晋阳海关对当事单位下达稽查通知书,8月25日开展稽查,发现当 事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口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资料,晋阳 海关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改正,当事单位因工作人员保管不当导致全部资料丢失,未按期完成整 改。具体包括:报关单223320181001401226、010120181000518891、010120181000529608、 010120181000292523、010120191000285334、010120191000291013、010120191000404217、 010120191000657076、010120201000202102所涉及到的航空运输合同或协议、航空运输运费相关 凭证、相关货物的国外机场作业费用凭证;报关单460620201060153104所涉及到的铁路运输合 同或协议、铁路运输运费相关凭证、相关货物的国外铁路货场作业费用凭证、DELBAG至 HAMBURG的运输合同或协议、DELBAG至HAMBURG的运费凭证;报关单 021720201000065801所涉及到的海运合同或协议、海运运费相关凭证、相关货物的国外港口作 业费用、Tuebingen至HAMBURG的运输合同或协议、Tuebingen至HAMBURG的运费凭证;报 关单020220201000152489所涉及到的海运合同或协议、海运运费相关凭证;报关单 460620201060155264所涉及到的铁路运输合同或协议、铁路运输运费相关凭证。 (二)2019年1月23日,当事单位将企业住所变更为“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75号万达中心 B座25层17号”,未在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当事单位报关单010120191000285334申报进口商品税则号列为8431390000,根据全国商品 归类专业认定书列明: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84839000项下,当事单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 海关统计。 以上行为有1、当事单位工商注册资料、海关注册登记证书;2、情况说明、查问笔录 ;3、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4、《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限期改正通知书》 ;5、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财务单证等材料;6、《全国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7、《收取担 保凭单》;8、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