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关缉违字[2021]0004号山东富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减免税设备擅自移作他用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缉违字[2021]0004号山东富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减免税设备擅自移作他用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file/e18fcdbc04cd447c8ecc4f650f38c2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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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违字[2021]0004号 当事人:山东富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富 企业编码:3707960700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半导体(激光)产业园4号厂房 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期内的光谱分析 仪2台(2019年6月24日申报进口)老化测试系统1台(2019年6月24日申报进口)、自动焊线 机:台(2019年5月28日申报进口)等4台减免税设备继续留在原址潍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 街北首,由潍坊先进光电芯片研究院使用。当事人将进口的减免税设备擅自移作他用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该违规 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为4056926.83元。 以上行为有潍坊海关稽核部门线索移交单及随附证据材料、检查记录、进口报关单及随 附免税证明、合同、发票、分离协议、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财务记账凭证、固定资产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送核表、工商 注册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1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印) 化 海 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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