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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违字〔2019〕002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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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缉违字〔2019〕0027号

北京福罗斯达经贸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码:111496163S,法定代表人为:于媛婕,联系地址: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2019年4月1日,当事人委托满洲里恒坤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满洲里公路口岸进口一车货物,分为5份报关单向海关进行申报(报关单号为060320191031905383、5387、5388、5392、5391),合同号为00006524,货物总净重为18820.48kg,货物成交方式为CIF。因整车货物运费分摊到每份报关单货物分摊错误导致单价申报错误。经满洲里海关计核,该批货物共计漏缴税款0.819060万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供的说明函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