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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1]0014号 满洲里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6609757862,企 业海关编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21年7月18日,满洲里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黑河市远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满洲里公路 口岸申报出口两辆自卸汽车,报关单号:060320210032170302、060320210032170295,申报商品编码 :8704109000,无需提供出口许可证。经海关总署税管局(上海)作出W-2-2200-2021-0257号商品归 类专业认定的商品编码应为:87042300,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2021年7月13日黑河市远东汽车销售 有限公司已经办理上述两辆自卸汽车的出口许可证(许可号:21-08-700307)并提供给满洲里兴达货 运代理有限公司,满洲里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上述两 辆汽车的货物价值为64.8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获经过、报关单复印件、查验记录单、商品专业归 类认定、涉案货物照片、查问笔录、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为证。 满洲里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被海关查发之后,积极主动提供已办理的出口许可证,符合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之规定,决定对满洲里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 (关印) 0o7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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