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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de-T(C)-2019008 国际海关术语汇编 睿库研究Glossary of International Customs Terms Recode-T(C)-2019008 GLOSSARY OF INTERNATIONAL CUSTOMS TERMS 国际海关术语汇编 原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世界海关组织 原文发布:December 2018/2018 年 12 月 译稿: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译稿发布:2019 年 7 月 目录 A/1 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估定税费 从价税 ATA 单证册 预裁定 ATA 公约 航空器总申报 稽查 申诉 经认证的营者(AEO) B/5 运输工具进入及检查 担保 C/7 货物申报 运输工具人员个人物品 货物舱单 海关 承运人 海关同意的路线 原产地证书 报关员 经审核的原产地声明 海关监管 审核货物申报 海关申报 通关 关税 通关供境内使用 海关执法网络(CEN) CN22/23 海关执法网络平台(CEN Comm 商业欺诈 海关手续 补偿产品 提交货物申报前的海关手续 协商解决 海关犯罪 集装箱 关境 集装箱公约 海关法 协调边境管理(CBM) 海关海上领域 相关出证协会 违反海关法行为 货物原产国 海关办公机构 CPD 单证册 发运地办公机构 目的地办公机构 转关运输 海关或经济联盟 海关过境手续 海关手续 关税同盟 海关加封 海关仓储制度 D/21 数据模型 原产地证明文件 决定 退税 申报人 退税程序 到达申报或离开申报 双通道制度(红绿通道) 原产地声明 到期日 保证金 税费 单证 免税商店 E/25 咨询办公室 查验货物 替代补偿 出口税费 替代货物 出口 F/29 自由贸易区 边境贸易 自由区 边境贸易区 运输申报 边境区居民 G/33 全球海关网络(GNC) 担保协会 货物申报 保障链 声明返回的货物 保证 自由流通的货物 H/37 协调制度公约 I/39 进口税费 国内运输 进出口许可 进口加工 进口 签发机构 知识产权 伊斯坦布尔公约 J/43 约翰内斯堡公约 K/45 京都公约 L/47 函件 M/49 商用运输方式 洗钱 私人用运输工具 行政互助 N/53 内罗毕公约 国家海关执法网(NCEN) O/55 途中办公机构 正式出口 疏忽 外运加工 一站式边境检查站 P/57 包装 邮件 托盘 邮政包裹 部分减免 邮政部门 易腐货物 加工货物供境内使用 人 向海关交验货物 个人物品 专业设备 事后稽查 禁止货物 Q/63 定量配额 R/65 复出口 救援物资 区域名称证书 免除进口税费 复进口 免除未缴纳进口税费 按原状复进口 退还 放行 货物限令 经修订的阿鲁沙宣言 风险管理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原产地规则 风险分析 S/69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走私 样品 从量税费 无商业价值的样品 备用品 铅封 备用品申报 担保 供消费的备用品 单一窗口(SW) 供提取的备用品 扫描 实质性转化标准 评估 担保人 船舶总申报单 T/75 关税最高税率 第三方 税则商品分类 放行时间研究(TRS) 商品名称 贸易便利化 税目(或子目) 交易价值 税则目录 转让价格 暂准进口 转运 货物临时储存 转运保证书 货物沿岸运输制度 运载装置 万国邮政联盟 旅客 U/81 全球货物统一代码 紧急物资 W/83 WCO 数据模型 WTO 估价协议 A 1 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根据国家立法规定的制度,海关有权利通过裁决或通 过协商解决办法处理违法海关法行为。 注: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H.2 和经修订后的《京都公约》 中第一章专项附约 H 有涉及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行政处 理。 从价税 根据价值计算的关税和税款。 预裁定 由有权当局给申请人在进出口货物交易之前发布的书 面决定,其中包括了成员在进出口交易时应提供给货 物的特定期限的待遇。 注: 1.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三条涉及预裁定; 2. 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有关“有约束力的裁定”(总 附约,标准条款9.9)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 (原产地评估)规定了预裁定,一些海关当局可以将 预裁定理解为“初步决定”;“有约束力的关税信息” 或有约束力的“原产地信息”。 航空器总申报 此声明符合 1944 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 定。总申报是航空器到达和离开一个地方的基本文件, 提供了关于航空器本身的信息和关于旅程、机组人员、 乘客和健康的信息。 2 申诉 指直接接受海关决定或疏忽影响的人认为受到侵害从 而请求主管机构予以救济的行为。 注: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 H.1 和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总附约第十章涉及海关事物申诉。 估定税费 对应缴纳的税费数额的确定。 注: 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四章涉及估定税费。 ATA 单证册 一种国际海关单证,在《ATA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 的条款出具,具有国际有效担保效力,可以用来代替 国家海关单证,并作为进口税费的担保,用于临时进 出境货物和适用时的转运货物。该单证可以用于监管 临时出口和复运进口的货物,但在此情况下不适用于 国际担保。 注: 1.ATA 单证册原则上不能运输工具得临时进境(见《伊 斯坦布尔公约》附约 A 第一条第二项评注); 2.《ATA公约》使用了“进口税”而非“进口税费”一词, 该称法与进口税费同等含义。 ATA 公约 通常用来指海关合作理事会于 1961 年在布鲁塞尔通过 的临时进出境货物的海关公约(ATA 公约)。 3 稽查 海关通过检查有关的人的账册、簿记、会计制度和各 类商业数据,以便确定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所采取 的措施。 注: 经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六章涉及稽查。 经认证的营者(AEO) 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 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 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 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 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注: 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涉及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4 B 5 运输工具进入及检查 海关进入运输工作的行为,目的是: (1)从运输工具负责人处收集信息,检查运输工具、 货物、储备、职员和旅客的商业、运输及其他单证。 (2)检查、查验及搜查运输工具。 担保 法律形式的正式承诺,个人向海关承诺做或者不做某 些特定的行为。 6 C 7 货物申报 商业用途的运输工具到达前或出发前提交的信息,提 供了海关需要的入境或出境货物的相关信息。 注: 1. 货物申报的属性和内容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货 物的内容可能包括类型、数量、唛头、包装数、货物 的简要描述、毛重等。在一些国家,这些内容可以电 子申报。 2. 货物申报通常程称作“舱单”,在一些国家,空运 货物舱单,轮船舱单或货物舱单在货物申报时接受。 货物申报有时也被称作货运申报。 3. 1965 年伦敦便利国际贸易海上公约附约提供了货物 申报(国际海事组织范例表格 FAL 表 2)。关于空运, 相应的申报成为货物舱单(1944 年芝加哥国际民航范 例表格)。 4. 商品申报可以在个人物品申报之后的货物申报中提交。 5.货物申报在修正本京都公约第1、2章附约 A 中定义。 货物舱单 在运输工具或运输单元中组成货物的商品列表。商品 舱单提供了货物的商业情况,例如运输单证号码、收 货人、发货人、埋头、数量、包装数量和种类、描述、 货物数量,可以用在货物申报的场合。 注: 货物舱单的例子包括空运货物舱单、轮船舱单、货物 舱单和公路运输舱单。 承运人 实际运输货物、主管运输工具运营或对运输工具经营 8 承担责任的人(*)。 (*)1974《京都公约》附约 A.1. 和经修订《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A,第一章和专项附约 J,第四章。 原产地证书 确定货物的特定表格,政府或机构授权签发,证明证 书相关货物源自特定国家。证书也可以包含生产商、 制造商、供货人、出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申报。 注: 1. 在此定义中,“国家”一词可包括国家联盟、地区 或国家的一部分。 2.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 D.2,修正本京都公约特别附约 K 第 2、3 章,及普遍优惠制优惠安排框架中明确了原 产地证明的特定形式。 经审核的原产地声明 一份已由当局或经批准的团体审核的原产地声明(*)。 (*)1974《京都公约》附约 D.2 和经修订《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K,第二、三章。 审核货物申报 海关为确信货物申报准确、海关所需的随附单证符合 规定条件所实施的行为(*)。 (*)经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通关 完成必须的海关手续以使货物出口、为境内使用而进 口或置于另一种海关制度下(*)。 (*)经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9 通关供境内使用 进口货物在缴纳了应征的进口税费并完成了所有必 要的海关手续以后,进入某一关境自由流通的海关 制度。 注: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 B.1 和经修订《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B 第一章涉及通关供境内使用。 CN22/23 现行的《万国邮政联盟法》中所描述的适用邮件的特 别申报格式(*)。 (*)经修订《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二章。 商业欺诈 违反任何由海关负责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定,且: 为逃避或企图逃避对商品流通所征收的关税 / 税款 / 税费的行为; 和/或, 逃避或企图逃避任何适用于商品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和/或, 收受或企图收受没有恰当权利收受的任何偿付、补贴 或其他支付; 和/或, 获取或企图获取非法商业优势,对合法的商业竞争规 则或行为造成损害的。 注: 获取或企图获取损害合法商业竞争原则和做法的非法 商业优势。打击商业欺诈 CCC 手册第二章中列举了商 业欺诈案件类型清单。 10 补偿产品 产品: (a)在国内获得使用授权的内部加工程序的制造、加 工的或修理的物品或 (b)从国外获得并使用外部授权加工程序的制造、加 工的或修理的物品(*)。 注: 在一些国家,从处理进口,出口或者国内货物中获得 的产品在描述,质量和技术特点与暂时准许进口加工 和暂时准许出口加工的产品相同,视不同情况,被称 为补偿产品(与同等货物相抵消)。 (*)1974《京都公约》附约E.6 和 E.8 以及修订后的《京 都公约》专项附约 B 第二章和专项附约 F 第一、二章 协商解决 指一种协议,据此海关经授权同意在违反海关法行为 人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对违反海关行为放弃提出诉 讼。 注: 1. 1974《京都公约》附约 H.2 和经修订《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H 第一章涉及协商解决 2. 另见“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集装箱 一种运输设备(升降车,移动箱或其他类似结构): (i)完全或部分封闭构成容纳货物的隔间; (ii)具有永久性,因此强度足以适合重复使用; (iii)为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且无需中间重新装载货物 的便利特别设计; 11 (iv)特别是从一种运输方式转换成另一种时,此设计 容易操作; (v)为轻松装满或清空 ( 箱子 ) 而设计; (vi)内部容积为一立方米或更多。 “集装箱”应包括适用于该型号集装箱的附约和设备, 只要这些附约和设备随集装箱携带。“集装箱”一词 不包括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的附约或零部件、包装或 托盘。“可装卸车身”应视为集装箱。 注: 1. 暂时进境的集装箱设施在《伊斯坦布尔条约》(附约 B.3.) 和 1972 年《海关集装箱条约》有规定。后者还就接受集装 箱施加海关封志后进行国际运输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2. 1975 年《根据 TIR 手册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 税协定》也对国际转关运输中使用集装箱进行了规定。 集装箱公约 一般用来指 1972 年由联合国组织在日内瓦缔结、由海 关合作理事会管理的《集装箱海关公约》。 协调边境管理(CBM) 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边境管理机构实施的一种合作 协调的治理方式,以提高贸易和旅客管理效率的同时 实现与合规要求的平衡。 相关出证协会 在另一缔约方境内设立并隶属于同一联保机构的出证 协会。 注: 《伊斯坦布尔公约》附件 A 中有此项术语的定义。 12 货物原产国 为适用关税、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任何其他措施 所规定的标准所定义的货物生产或制造的国家。 注: 此定义中“国家”可能包括若干个国家,一个地区, 或一个国家的一部分。 (*)1974《京都公约》附约 D.1 和经修订《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K 第一章。 CPD 单证册 具有国际有效担保的国际海关文件,可用来代替国内 海关文件并作为进口税费的担保,用于运输工具的临 时入境,以及适用时的运输工具的转运。它可以被接 受用于控制运输工具的临时出境和复运进口,但在这 种情况下,国际担保不适用。 注: 根据《伊斯坦布尔公约》、《关于临时进口私人道路 车辆的海关公约》、《关于临时进口商业道路车辆的 海关公约》和《关于临时进口供私人使用飞机和游艇 的海关公约》的规定出具。 运输工具人员个人物品 机组或船员日常使用的物品和其他携带上 ( 船或机 ) 的 物品,需向海关进行申报。 注: 1. 1965 年伦敦《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附件规定了 船员(机组人员)个人物品(海事组织 FAL 表格 4 范 本)。 2. 海关要求的申明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13 海关 负责海关法的实施和税费的征收并负责执行与货物进 出口、移动或储存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政 府机构(*)。 注: 1. 这一术语也用于指海关的任何部门或其主要或附属 办事处。 2. 这一术语也可用作形容词性的与海关官员,关税或 货物控制以及海关权限内的其他事项(海关官员、关税、 海关办公机构、海关申报)。 (*)修订后《京都公约》的总附约第二章。 海关同意的路线 任何公路、铁路、水路、空中或其他(管道等)的路线, 必须用于货物的进口、出口和海关过境。 报关员 向海关办理货物通关业务的人员,代表他人直接处理 海关事务(*)。 注: 1. 报关员的实例有报关代理人,报关行工作人员和运 输经纪人。 2. 一些国家要求报关员或报关行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 被海关授予证书。 3. 参见术语“第三方”的解释。 1974《京都公约》附约 G。 海关监管 海关为保证海关法得到遵守所采取的措施(*)。 14 注: 这些措施大体上,如涉及进入海关领土的所有货物, 或可能特定涉及,如: (a) 货物的位置; (b) 货物的本质(可能要缴纳高额关税等); (c) 适用于货物的海关程序。 (*)经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六章。 海关申报 以海关所规定和认可的形式,向海关提供所需的任何 信息和细节。 注: 1. 本项包括以电子手段进行的申报。 2. 本条同时涵盖经过红绿通道系统的旅客的申报行 为。 关税 按照海关税则对货物在进出关境时应征收的税(*)。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四章。 海关执法网络(CEN) 世界海关组织(WCO)开发的全球网络自动化海关执 法系统,用于收集名义数据和信息,同时也作为全球 执法相关信息的中央存储库。 海关执法网络平台(CEN Comm) 世界海关组织(WCO)开发的网络自动化通信工具, 使执法机构和其他各方能够在封闭的用户组内安全地 交换和传输信息。 15 海关手续 为遵守海 关法 而须由有关的 人 和 海 关 进 行 的一 切业务活 动(*)。 注: 1. 这些手续可能包括与植物检疫、兽医、移民、货币 和许可证相关。 2. 以《京都公约》处理与各种海关程序和惯例有关的 海关手续。 (*)经修订《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提交货物申报前的海关手续 从货物进入关境后到置于一个海关制度前有关的人和 海关办理的所有业务(*)。 (*)修订后《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A 第一章。 海关犯罪 任何人为逃避或试图逃避全部或部分的税款,所做出 的欺瞒或试图欺瞒海关的行为,或为取得有悖于《海 关法》相关规定的利益,违反海关所颁布的政策法令 的行为,即构成海关犯罪(*)。 注: 1. 在有些国家,欺瞒海关的行为只有在存在主观故意 时才构成海关犯罪。 2. 由于疏忽所造成的误报不视为海关犯罪。 3. 在一些国家或海关关境内,以政府其他机构名义所 做出的违反海关法令条款的行为不视为海关犯罪。 (*)《内罗毕公约》。 关境 缔约方海关法适用的地域。 16 海关法 明确由海关负责执行的与货物进口、出口、移动和存 储相关的法律或法规的条款以及由海关根据其法定权 力制定任何规章(*)。 注: 海关法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海关的职能、权利和责任,以及有关人员的权利和 义务; - 各种海关程序,以及与其申请有关的条件和手续; - 适用于进口和出口关税的相关因素; - 海关犯罪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 上诉的方式方法。 (*)经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海关海上领域 海关根据国内法律控制的海域。 注 1: 另见术语“关境” 注 2: 海关控制的海域还包括一个与领海相连的区域。 违反海关法行为 任何违反或企图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内罗毕公约》和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 H.2 以及经修订《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H 第一章。 海关办公机构 负责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行政单位,以及为此由主管 机构批准开设的办公地点或其他场所(*)。 17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发运地办公机构 海关转运作业开始的任何一个海关办公机构。 (*)经修订后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E 第一章。 目的地办公机构 海关转运作业结束的任何一个海关办公机构。 (*)经修订后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E 第一章。 海关或经济联盟 作为由世界海关组织成员组成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它有权 通过成员共同加入的公约实施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立法, 并根据内部程序,有权决定签署、批准国际文书。 注: “海关或经济联盟“一词的内容包含在联合国“区域 经济一体化组织”相关公约之中。 海关手续 所有这些必须由相关人员和海关依据海关法律进行操 作(*)。 注: 1.“货物”一词包含运输工具。 2.《京都公约》涉及各种海关手续:国内清关、海关仓 储、入境加工、临时入境、海关转运等。 海关加封 由一个封条和一个封锁组成的特制构造。海关关封用 于海关的特定流程(特别是海关转关),通常为使被 18 施封货物引起注意以避免非法干预。 注: 海关关封通常使用在货物外包装、集装箱、运输工具 的装卸容器等;也可以用于区分不同货物。 转关运输 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所在地运至另一个海关 所在地的海关监管流程。 注: 1. 海关应允许货物在其关境内转关运输: (1)从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再从一处设有海关 的地点出境(通运货物转关); (2)从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运往境内另一处设 有海关的地点(进口转关); (3)从境内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运往出境地海关(出 口转关); (4)从境内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运往境内另一处设有 海关的地点(国内转关)。 上述四种转关模式统称为“国际转关运输”。根据双 边或多边协议,货物在跨越一个或多个关境时,海关 转关操作不外乎上述四种情况。 2. 1974 年《京都条约》附件 E.1.,1975 年修订后的《京 都条约和 TIR carnets 框架下货物国际运输海关会议》 明细附件 E 第一章就转关运输进行了阐述。 海关过境手续 在海关管制下将货物从发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的 手续(*)。 (*)1974《京都公约》附约 E.1 和修订后《京都公约》 19 专项附约 E 第一章。 关税同盟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建立统一的关境 , 具有以下特征: - 共同税则和适用于该税则共同或统一的海关立法; - 在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对于完全源自这 些国家的产品或已经履行进口手续其他国家的产品, 如果他们没有从全部或部分的退税中受益,那么享受 免除税费; - 消除限制性贸易规则。 海关仓储制度 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未缴纳进口税费存放在指定的 地点(海关仓库)的海关制度。 注: 1. 海关仓库可以供一般用途(公共海关仓库)或仅供 特定人员使用(私人海关仓库)。 2.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E.3 和经修订后的《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D 第一章涉及海关仓储制度。 20 D 21 数据模型 参见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 决定 海关对海关法有关的某一项作出的决定的具体行为 (*)。 (*)经修订《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申报人 进行货物申报、或以其名义被用于申报的人(*)。 (*)经修订《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到达申报或离开申报 指离境或入境时,要求商用运输工具负责人作出并向 海关交验的申报,包含与该商用运输工具及其航程、 货物、备用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或旅客有关的必要 细节(*)。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三章 原产地声明 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其他主管人员在 商业发票或其他任何与货物有关的文件上就货物出口 所做的关于货物原产地的适当描述(*)。 (*)1974《京都公约》附件 D.2 和经修订《京都公约》 特定附件 K 第二、三章。 保证金 临时支付的现金(法语:“委托”),或产权契约、 不记名债券等,作为支付关税或其他款项的担保。 22 单证 任何旨在携带或实际携带数据条目记录的介质,包括 磁带和磁盘、微缩胶片等。 注: 1974《京都公约》附件 J.1 中此术语有定义。 原产地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书、经审核的原产地声明或原产地声明(*)。 (*)1974《京都公约》附约D.2 和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K 第二、三章。 退税 根据退税程序退还的进口税款(*)。 (*)1974《京都公约》附约E.4 和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F 第三章。 退税程序 当货物出口时,海关程序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对 货物或对货物中包含的或生产中消耗的材料征收的进 口税款(*)。 (*)1974《京都公约》附约E.4 和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F 第三章。 双通道制度(红绿通道) 一种简化的海关监管制度,该制度允许到达的旅客在 两种类型的通道中任选其一进行申报。用绿色符号表 示的通道供只携带不超过准予免税入境的规定数量与 价值且不受进口禁限的货物的旅客使用。用红色符号 表示的另一通道供其他旅客使用。 23 注: 该系统的目的是方便行李快速通关和旅客流动。 到期日 税费缴纳的截止日(*)。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税费 进口税费和 / 或出口税费(*)。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四章。 免税商店 海关控制的可以免税购买货物的商店。 注: 一些国家限制向出国旅游的人出售免税商品(见 1960 年 6 月 16 日关于免税商店的建议)。 24 E 25 咨询办公室 海关办事或信息门户网站,向任何感兴趣的人提供与 海关有关的大致或 / 具体应用的所有相关信息,以实 现可预测性和可访问性。 注: 1.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件第九章的指南为咨询 点 / 办事处提供了充分的执导。《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总附件第七章指南还包括如何设立服务台(相当于咨 询办公室)及组成部分的指导。 2 . 信息门户可以由各种因素组成,例如:“海关法律信息门户”、 “ 海 关 实 践 门 户 ” 、“ F T A 咨 询 角 落 ” 、“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 外 国 人 问 答 ”、“f a c e b o o k 或 y o u t u b e ”、“交 互 式 语 音 应 答 系 统 ”、 “ 虚 拟 语 音 助 理 ”等 。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第九章以及透明度和可预 测性指南(2017 年 3 月)。 替代补偿 指依据某些海关制度,要求出口或者进口货物在品名、 质量和技术特征方面与之前已经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 相同(*)。 注: 1. 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国际运输中使用的集 装箱海关处置公约》的规定,该术语指复出口或者复 进口的某个集装箱应当与先前进口或者出口的另一个 集装箱属于同一类型。 2. 在某些国家,该制度仅仅用于因为出现了来自于与 那些已经出口或者进口货物的相同货物的补偿产品, 而解除进口加工或者出口加工中的暂准进出口。 3. 在某些国家,该制度也可适用于那些将要被进口或 26 者出口的货物。 (*)参见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六第一章和 第二章指南。 替代货物 指在品名、质量和技术特征方面与供进口或出口加工 的进口或出口货物相同的货物(*)。 注: 1. 1974《京都公约》附约 E.4 ( 退税 )、E. 6 ( 进口加工 临时准入 )、E.7 ( 免税品替换 ) 和 E. 8(出口加工用的 临时出口)中使用了这个术语或这个概念。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F 第一、二章。 查验货物 海关为确定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 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的 实际查验(*)。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第二章总附约。 出口税费 货物出口时所征收的或与货物进口有关而征收的关税 和其他税费,但不包括数额仅与所提供的劳务成本相 当的任何费用,也不包括海关代其他国家机构收取的 费用(*)。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出口 取出或任何导致从关境取出货物的行为。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件第一章。 27 28 F 29 自由贸易区 指由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后,其关税领土所形成的 实体。区域内的国家具备如下特征: - 对于有关来自自由贸易区范围内任何国家的产品免 除关税; - 每个国家保留海关税则和海关法; - 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每个国家在海关和经济政策上 保持自主; - 考虑到不同的海关税则以及防止出现贸易偏差,贸 易应当建立在适用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 - 在自由贸易区内消除限制性贸易规则。 自由区 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 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 注: 1. 商业自由区和工业自由区有一个区别。在商业自由区,货 物在随后有待处理、加工或生产之前是允许入区的。货物 被允许进入工业自由区是受制于官方授权的加工操作。 2.《京都公约》附约 F.1 涉及自由区。 3. 在一些国家,自由区也被称为其他名字,像是“自 由口岸”、“自由仓储”或“外国贸易区”。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D 第二章。 运输申报 见货物申报。 边境贸易 边境地区居民在两个相邻边境地区之间进行的进出口 30 货物贸易。 注: 1. 边境贸易应依据专门的海关法规 2.在《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8和D、《京都公约》(1974) 附约 F.3 以及《京都公约》(修正本)专项附约九第一 章中,涉及到适用于边境贸易的海关便利规定。 边境贸易区 靠近陆地边境的关境,其范围由国家立法确定,其界 限用于区分边境贸易和其他贸易。 注: 这一术语在《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 B.8 和 D 中定义。 边境区居民 在边境地区建立或居住的人。 注: 1. 这一术语在《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8 和 D 中定义。 2. 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成为边境地区居民。 31 32 G 33 全球海关网络(GNC) 海关当局之间系统地交换信息,以提高边境机构更及 时、更有效地提供监管服务的能力,从而改进风险评 估和控制,提高数据质量;改进进口、出口或过境申 报中已有数据以及贸易商向海关申报数据的再利用。 注: 该术语的定义符合 GNC 手册的范围,但可删除“商业 性质”。 货物申报 有关的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作出的声明,以此表示 货物适用的海关制度,并提供海关为适用该制度所要 求的详细内容。 注: 相关的人可以是进口商、出口商、所有者、收货人、 承运人等。根据相关国家货物或其法定代表人。 声明返回的货物 “声明返回的货物”是指申报人明确表示有复进口意 图的货物,海关对其采取识别措施以便于按原状进口 (*)。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B 第二章。 自由流通的货物 可不受海关限制而予以处置的货物 ( * )。 ( * )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B 第一、二章。 担保协会 指被作为一项国际协议合同缔约方之一的海关所批准 34 的、为保障根据本协议条款应当支付给该合同缔约方 海关的一切合法款项得以支付的组织,并且该组织隶 属于保障链。 注: 1. 担保协会是根据旨在便利货物临时入境或国际过境 的国际协定建立的,例如《ATA 公约》、《伊斯坦布 尔公约》和《TIR 公约》。 2. 术语“保障链”、“担保协会”和“发行协会”之 间有联系。 保障链 担保协会所隶属的国际组织所执行实施的担保计划。 注: 1. 保障链通常建立于为便于货物的临时入境或国际运 输而制定的国际协议,例如:阿拉木图、伊斯坦布尔 和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2. 在“保障链”、“担保协会”和“发行协会”三个 术语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保证 担保人对海关作出的承担义务的承诺。 35 36 H 37 协调制度公约 海关合作理事会 1988 年通过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 制度国际公约》的常用表达。 38 I 39 进口税费 货物进口时所征收的或与货物进口有关而征收的关税 和其他税费,但不包括数额仅与所提供的劳务成本相 当的任何费用,也不包括海关代其他国家机构收取的 费用 ( * )。 ( * )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进出口许可 主管当局签发的受限的进出口货物授权书。 进口 将任何货物带入或导致任何货物进入海关领土的行为。 知识产权 包括以下权利: 1. 版权及相关权利。 2. 商标权:某一制造商或商家用以确定自己的商品并 使之区别于其它产品而使用的任何标志,包括文字, 名称,字母,数字,图像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 述内容的任意组合。 3. 地理标识,也就是指识别某货物来源于某领土或该 领土内的某地区或地方的标识 , 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 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4. 工业品外观设计。 5. 专利权,此项权利适用于技术范畴内的任一项发明, 不管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其是新型的,包含创新要 素并能用于工业制造,均能产生专利。 6. 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又称拓扑图):受保护的布 局设计或者包含受保护布局设计的集成电路。 40 7. 对未透露信息,如商业秘密或者机密性商业信息的 保护。 注: 1. 此专业术语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 2. 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定义,海关部门在援引知识产权 相关法规时,应参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国内运输 指对于在同一关税区内登上并离开运输工具的人,以 及装上再卸下的货物的运输。 注: 1. 另一术语“internal transport”也是指同一意思。 2. 根据《1972 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以及《伊斯坦布尔 公约》(附约 B3 和 C)的规定,暂时进境程序下适用 的运输方式都可用于国内运输。 进口加工 一种海关制度,根据该制度,某些货物可有条件地免 纳进口税费进入关境,条件是该货物拟用于制造、加 工或修理并随后出口(*)。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F 第一章。 签发机构 指经海关核准授权能够签发 ATA,CPD 或者 TIR 单 证的机构,此类机构直接或者间接隶属于担保链。 注: 1.“担保链”,“担保机构”以及“签发机构”之间存 在着联系。 2. 在某一协约成员国的关境内,此类签发机构的运作 41 必须经由此成员国的海关核准授权。 伊斯坦布尔公约 这个词通常用来指海关合作理事会 1990 年在伊斯坦布 尔通过的《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 42 J 43 约翰内斯堡公约 这一用语通常指 2003 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通 过的《海关事务行政互助国际公约》。 44 K 45 京都公约 这个词通常用来指海关合作理事会 1973 年在京都通过 的《简化和统一海关程序国际公约》。 46 I 47 函件 现仍生效的《万国邮政联盟税法》(*)信件、邮政明信片、 印刷品、盲人读物和小包邮件。 注: 根据《万国邮政联盟税法》,某些邮件需要酌情附有 海关申报单 CN22/CN23。 ( * )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F.4 和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J 第二章。 48 M 49 商用运输方式 是指用以有偿载人或者运输工商业货物的各种船舶(包 括船用或者非船用的救生艇以及驳船,水翼艇),气 垫船,飞行器,路面交通工具(包括拖车,半拖挂车, 以及各种交通工具的组装形式)或者铁路车辆。 注: 1. 关于商用运输方式方面的海关手续具体可见 1974 年 《京都公约》中的附约 A3 以及修订版《京都公约》第 三章的专项附约 J。这些附约包含了国际运输中的各种 商用运输方式,其中对“商用运输方式”一词的定义 包括商用运输中必备的常用零部件,配件和设备,以 及油箱中所用的润滑油和燃料。 2. 在某些国家,“conveyance”这个词语与“means of transport for commercial use”意思相同。 3. 参见《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 C 条款 1 中的注释 3。 私人用运输工具 公路车辆及拖车、船艇和航空器及其备件、正常附件 和设备,由有关的人进出口专供个人使用,不得用以 收费载人或不论是否收费运输工商货物。 注: 适用于海关服务的私人使用的运输工具在 1974 年《京 都公约》附约 F.3 和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一章中有论述。这些附件涵盖旅行者进出口的私人 运输工具。 洗钱 通过金融交易或任何其他手段隐藏非法收入来源以使 其看起来合法的过程。 50 行政互助 一海关当局代表或会同另一海关当局为正确实施海关 法和为防止、调查和惩处违反海关法行为所采取的行 动。 51 52 N 53 内罗毕公约 这一用语通常指海关合作理事会 1977 年在内罗毕通过 的《关于预防、调查和制止海关犯罪的行政互助国际 公约》。 国家海关执法网(NCEN) 世界海关组织 (WCO) 开发的一个基于网络的自动化系 统,协助海关当局在国际水平收集、存储和交换数据 和信息。 54 O 55 途中办公机构 在进出口货物海关转运作业过程中的海关办公机构 (*)。 (*)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 E.1 和经修订的《京都 公约》专项附约 E 第一章。 疏忽 海关对以适当方式向其提出的事项未按海关法要求在 合理的时间内采取行动或作出决定(*)。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一站式边境检查站 旅客、货物和运输工具只停留一次,同时办理一国出 境和另一国入境手续的过境点。 正式出口 对远离关境并将永远留在境外的自由流通货物所适用 的海关制度(*)。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C 第一章。 外运加工 在海关区内自由流通的货物可以暂时出口到国外制造、 加工或修理,然后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税的海关程序 (*)。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F 第二章。 56 P 57 包装 用于或将要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分离货物的所有 物品及材料,但不包括散装进口的稻草、纸张、玻璃 纤维、刨花等包装物料,也不包括集装箱和托盘。 注: 1.《关于包装物料临时进口海关公约》和《伊斯坦布尔 公约》附约 B.3 涉及包装的临时入境。 2.《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和《关贸总协定 1994 年第七 条执行协定》( 通常称为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协定》) 载有关于为估价目的处理包装的规定。 3. 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 的一 般规则 5 (b ) 载有关于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归类的规定。 4. 在特定关税和税款的情况下,包装重量是否应包括 在应纳税重量、毛重或净重中,视具体情况而定。 托盘 指一种能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固定其上从而组成一个整 体以便于机械器具运输、装卸或堆放的装置。它分上 下两层由支架隔离,或由带有支脚的单层构成。为便 于起重机和叉车进行装卸,托盘的高度一般都尽可能 的降低,可以带也可以不带上层构造。 注: 该定义见《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 B.3。 部分减免 如果供国内使用的货物根据临时进口程序入境之日被 清关,可以免除进口关税和税款总额的一部分。 注: 该定义见《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 E。 58 易腐货物 由于其自然特性而迅速腐烂的货物,尤其是在没有适 当储存条件的情况下。 (*)《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一部分的分析》。 人 指自然人和法人,文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个人物品 考虑到旅途中的所有情况,旅客在旅途中合理自用的 一切 ( 新的或使用过的 ),不包括为商业目的而进出口 的货物(*)。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一章。 事后稽查 通过检查直接或间接参与国际贸易的个人 / 公司保存 的相关账簿、记录、业务系统和商业数据,确保申报 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系统性海关监管措施。 邮件 现行的《万国邮政联盟法》中所述的由邮政部门传递 或为邮政部门传递的邮递信函和包裹(*)。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二章。 邮政包裹 目前生 效 的万国邮 政 联 盟 法 案 所 指 的 称为邮包的物品(*)。 注: 根据万国邮政联盟法案,邮包必须附有海关申报单 59 CN22/CN23。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 F.4。 邮政部门 指经政府批准提供现行的《万国邮政联盟法》所规定 的国际服务的公共或私人机构(*)。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二章。 加工货物供境内使用 进口货物在国内使用清关前和在海关控制下的制造、 加工的海关程序,适用于由此获得的产品的进口税和 税款低于适用于进口货物的税款(*)。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F 第四章。 向海关交验货物 在主管海关当局指定或接受的地点向其提交货物以完 成海关手续的行为。 注: 向海关交验货物本身就是海关手续之一。 专业设备 因商业或职业原因赴国外地区的个人为完成特定任务 所必需的各种设备。 注: 1. 该设备包括下列说明性列表中列出的设备 : (a)1961 年布鲁塞尔《关于临时进口专业设备的海关 公约》附件一、二和三; (b)1990 年《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 B.2。 2. 在应用 ATA 系统的国家,ATA 通行证通常被接用于 60 临时进口专业设备。 禁止货物 法律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61 62 Q 63 定量配额 在特定时期内,预先规定的允许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数 量,超过此数额便不能进出口。 64 R 65 复出口 从关境出口以前进口到该关境内的货物。 区域名称证书 根据权威机构或认可机构制定的规则起草的证书,证 明其中描述的货物符合特定地区的指定 ( 如香槟、葡萄 酒、帕尔马干酪 ) (*)。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 D.2.。 复进口 从关境进口以前出口到该关境内的货物。 按原状复进口 指一项海关制度,根据该制度,已经出口的货物可以 免除进口税费进口供境内使用,条件是货物在境外未 经任何制造、加工或修理,而且因出口而造成的已退 税费、应缴而未缴纳的税费、有条件免除的税费、出 口补贴或其他税费而必须缴纳。可按原状复进口的货 物可以是已经自由流通的货物或补偿产品(*)。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B 第二章。 放行 海关准许通关货物由有关的人处置的行为(*)。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救援物资 - 作为援助发给受灾对象的货物,包括车辆及其他运 输工具、食品、药品、衣服、毯子、帐篷、预制房屋、 净水及储水装置或其他必需品;和 66 - 供救灾人员行使救灾职责和在履行救灾使命过程中 帮助他们在受灾地区生活与工作的各种设备、车辆及 其他运输工具、经特别训练的动物、食品、供应品、 个人物品以及其他货物(*)。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五章。 免除进口税费 不征收进口税费使货物通关供境内使用,而无论货物 的正常税则归类或正常责任如何,条件是货物是在特 定的条件下和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进口的。 注: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 B.2 和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B 第三章具体论述了进口关税和税收减免问 题。 免除未缴纳进口税费 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免除全部或部分进口关税和税款。 注: 进口税的减免在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六中有所规定。 该附件还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还进口关税和国内使用而 申报的货物的税款。 退还 部分退还或全部退还货物已缴纳的税费和部分免除或 全部免除尚未缴纳的税费(*)。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 货物限令 法律设定的对提交和批准申请或其他文件 ( 海关用途除 67 外 ) 的法律要求,作为进口或出口的先决条件。 经修订的阿鲁沙宣言 这一用语通常指海关合作理事会 1993 年在阿鲁沙通过 并于 2003 年修订的《海关善治和廉政宣言》。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常用的表述是指 1999 年布鲁塞尔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 的《简化和统一海关程序国际公约》( 经修订 )。 风险分析 系统地使用现有信息来测定风险出现频率和可能出现 的风险后果。 注: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六章的指南涉及风险 分析。 风险管理 管理部门指导和控制风险的协调活动。 原产地规则 由国家立法或国际协定确立的原则 (“原产地标准”) 发展而来的具体规定,由一国用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注: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 D.1 和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K 第一章。 68 S 69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这一用语通常指海关合作理事会 2005 年通过的经修订 的《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 确保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化。 样品 指能够代表某种已生产或准备生产的产品品种特性的 物品。但如果同一购货人购进的或同一收货人收到的 上述物品数量太大已不能再构成通常商业意义上的样 品,则不应被包括在内。 注: 《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3 涉及样品暂准进境的手续。 无商业价值的样品 被海关认为其价值可以忽略不计、仅用于代表其所购 买的货物的物品(*)。 注: 这类物品通常可以免除进口税。在 1974 年《京都公约》 附约 B.2 中,建议将下列样品视为无商业价值的货样 : (a)按其大小除展出外无其他用途的原料和产品; (b)按商业惯例粘附在卡片上或做样品用的非贵重材 料制品,每一尺寸或种类不超过一件者; (c)用切片、打孔、做上不能磨灭的标记或其他有效 的方法使之除展出外无其他用途的原料、产品或其制 成品; (d)根据上述 ( a ) 至 ( c ) 段规定不能作为无商业价值 样品但符合下列规定者 : (1)单价不超过 5 美元的非消费品,每类或每品种只 有一件; 70 (2)单价不超过 5 美元的消费品,即使全部或部分由 同类或同品种样品组成,但其数量和陈列方式只能作 样品用。 ( * )《关于便利进口商业货样和广告品的国际公约》(日 内瓦,1952 年)。 铅封 一片金属或其他材料,用于以安全的方式将紧固件的 两端连接在一起(*)。 (*)理事会关于国际货物运输海关铅封系统的建议, 1968 年。 担保 使海关确信对海关承担的义务必将得到履行的一种 保证。对履行数项业务的业务给予的保证称为“总 担保”。 担保通常采取存款或法律义务 ( 债券 ) 的形式。通常需 要保证金的保证人。 单一窗口(SW) 为使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递交满足全部 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的 一项措施。如果为电子报文,则只需一次性地提交各 项数据 ( * )。 ( * )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 建议书 33 号。 扫描 通过使用非侵入式检测设备获取与货物和运输工具相 关的信息 ( 可能包括图像或辐射特征 )。 71 评估 在风险评估过程中 ( 手动、自动或其他 ) 对货物和运输 工具相关信息和情报的评估。 船舶总申报单 符合 1965 年伦敦《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附件规定( 海 事组织 FAL 表格 1 )。总申报单是到达和离开时的基本 文件,提供有关船舶本身的信息以及有关货物、船员、 乘客和航次的概要信息。 走私 隐秘方法偷运货物越过海关边境的瞒骗偷漏罪(*)。 注: 1. 这一术语还可能涵盖与在海关辖区内拥有和运输货 物有关的某些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2. 在某些国家: - 货物秘密跨境流动的概念不是走私的强制性特征。 - 除非是故意的,否则犯罪不被定义为走私。 ( * ) 内罗毕公约。 从量税费 根据价值以外的基础计算的关税和税款。 注: 计算的基础可以是,例如 : 毛重或净重、物品数量、体 积、长度、酒精浓度。 备用品 - 供消费的物品;和 - 带上岸的物品。 72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四章。 备用品申报 海关要求提交的提供运输工具上所载货物详情的文件。 注: 1965 年伦敦《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附件规定了船 舶备用品申报 ( 海事组织 FAL 表格 3 范本 )。通常只有 以下物品需要在船舶备用品申报中详细列出 : 医用麻醉 品、烟草制品、啤酒、烈酒、葡萄酒。一些国家要求 将部分或全部信息纳入船舶货物申报。 《海事组织公约》附件载有要求提交备用品申报条件 的条款,而《1944 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9 规定取消对飞机上备用品的这种要求。1974 年《京 都公约》附约 A.4 涉及到了上述文书的规定。 供消费的备用品 - 不论出售与否,供旅客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在船舶、 航空器或火车上消费用的货物;和 - 为船舶、航空器或火车运行和保养所必需的货物, 包括燃料和润滑油,但不包括备件和设备。 凡是在国际运输中收费运送旅客,或者无论收费与否, 运输工商货物的船舶、航空器或火车上所载的上述货 物,不论是在到达时就已经装载的,还是停留在关境 期间内装载的,也不论是已经使用的或准备使用的, 均属于供消费的备用品 ( * )。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四章。 供提取的备用品 指向在国际运输中收费运输旅客,或者无论收费与否, 73 运输工商货物并即将靠岸或着陆的船舶和航空器上的 旅客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售的货物,不论在上述货 物是到达时就已经装载的,还是在停留关境期间装载 的,也不论是已经使用的或准备使用的(*)。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四章。 实质性转化标准 确定原产地的标准是将被认为足以赋予商品基本特性 的最后一次实质性制造或加工所在国视为原产地 ( * )。 ( * )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D1 和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第一章专项附约 K。 担保人 自然人或法人 ( 通常是银行或保险公司 ),以适当的法 律形式对不履行对海关的义务的财务后果承担责任。 74 T 75 关税最高税率 在规定期限内,给予被授权进口或出口特定货物的任 何预先设定的价值或数量上的降低关税税率,超过该 价值或数量,可暂停给予上述降低关税税率,直至期 限结束。 税则商品分类 确定特定商品在税则目录中的子目,以确定归类。 商品名称 税则目录中对商品或产品描述的术语。 税目(或子目) 单一商品或一组相关商品在税则目录中的文本项目名 称。 注: 1. 为便于参考,每个税目 ( 或子目 ) 都有一个编码,该 编码除其他外用于海关申报。对于使用基于《商品名 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一般简称“协调制度”) 的国家 海关或经济联盟,该编码可以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 调制度》的类或章的标题。 2. 在某些国家,使用“税款”一词代替“税目” 税则目录 各国政府、海关当局或经济同盟制订的为海关税则标 明商品或有关商品的组别而采用的归类编码制度。 注: 1.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则目录以《商品名称及编码 协调制度》(一般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其内 76 容包括税目、税号、各类章项的注释以及为实施该目 录作解释的总规则。 2. 一些国家和海关或经济联盟将关税、统计和国际贸 易其他方面要求整合在一个商品分类目录中。 暂准进口 一种海关制度。在此制度下,某些货物在进入某一关 境时可有条件地免除进口税费;这类货物须为特定目 的而进口,并拟在特定期限内复出口,除因使用而产 生的正常折旧外,这类货物不得有任何改变(*)。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G 第一章。 货物临时储存 货物在提交申报以前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批准的场 所和封闭或不封闭的空间(以下称为临时仓库)。 注: 1974 年《京都公约》附约 A.2 和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A 第二章。 货物沿岸运输制度 一种海关制度,根据该制度: (a)自由流通的货物,和 (b)必须用于将其运抵关境的进境船舶以外的船舶运 输而尚未申报的货物;在关境内的某一地点装船,运 至同一关境的另一地点卸载(*)。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E 第三章。 万国邮政联盟 根据《伯尔尼条约》于 1874 年成立的政府间组织,称 77 为“邮政总联盟”,1878 年更名为“万国邮政联盟”, 自 1948 年以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二章。 第三方 代表另一个人向海关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移动或存 储手续的的任何人(*)。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 J 第二章。 放行时间研究(TRS) 一种国际公认的战略工具,用于衡量货物从抵达到实际放 行的放行和 ( 或 ) 清关实际所需时间,以发现贸易流程中的 瓶颈,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提高边境程序的效力和效率。 ( * ) TRS 指南第 3 版(2018 年)。 贸易便利化 简化和统一国际贸易程序,包括收集、提交、交流和处理国 际贸易中货物流动所需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 注: 这一概念指的是世贸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 交易价值 这是世贸组织估价协定中定义的确定完税价格的主要 方法。是基于货物在出口到进口国时实际支付或应付 的价格 (《世贸组织估价协定》第 1 条 ),并根据《世 贸组织估价协定》第 8 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转让价格 中性概念,指确定关联方之间交易的转让价格。 78 转运 海关程序,根据该程序,货物在一个海关办事处 ( 即进 出口办事处 ) 的管辖范围内,从进口运输工具转移到出 口运输工具。 注: (*)1974《京都公约》附约 E.2 和修订后《京都公约》 专项附约 E 第二章。 转运保证书 国家海关文件,授权货物在海关过境时无需事先支付 进口税和其他税费,一般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评估进口 税和其他税费所需的所有细节,并承诺在目的地海关 生产货物,并加盖完整的海关印章。 运载装置 适用于海关转运或海关施加封志货物的任何货物运输 工具。 注: 1. 术语运载装置是指 : ( a ) 容积为 1 立方米或以上的集装箱,包括可拆卸的箱 体; ( b ) 公路运输车辆,包括拖车和半拖车; ( c ) 铁路客车或货车。 ( d ) 驳船、平底驳船和其他船舶;和 ( e ) 航空器 ( * )。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E 第一章。 2. 各种国际文书都涉及运输海关施加封志货物的运载 装置的批准,例如 1974 年《京都公约》( 附约 E1 )、 1972 年《集装箱海关公约》和 1975 年《关于国际货物 79 运输使用 TIR 单证册的海关公约》(TIR 公约 )。 旅客 1. 暂时进入他 / 她通常不居住的一国地域的人 (“非居 民”) 或离开该地域的人;和 2. 离开他 / 她通常居住的一国地域的人 (“离境居民”) 或返回该地域的人 (“返回居民”) ( * )。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J 第一章。 80 U 81 全球货物统一代码 全球货物统一代码是海关使用的参考代码,可能需要 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向海关提交。 紧急物资 由于以下原因需要快速通关、优先办理海关手续的货 物: - 它们的性质; - 明显属于紧急需求 注: 紧急物资应获得优先办理通关和快速结关。 82 W 83 WCO 数据模型 一套结构清晰、统一、标准化和可重复使用的数据定 义和电子信息汇编,以满足负责边境管理的跨境监管 机构 ( 包括海关 ) 的业务和法律要求。 WTO 估价协议 这一用语通常指《1994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执 行协定》,该协定规定了适用从价税的进口货物完税 价格的方法和要求。 84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www.re-code.or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24 号东海中心 1107 电话:+86-010-65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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